最高法发布8个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释
最高法发布 8 个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释) 会上,黄永维表示,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 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都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 保障。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增进民生福祉是国家发展的根 本目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 要保障,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 段,把“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落实到实处,持续保障人 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地方政府既要完成好征 收拆迁任务, 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 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 还要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 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解决好征 收拆迁案件的重要意义,将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作为司 法工作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 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好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正常 秩序和稳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有关情况黄永维介绍, 针对征收拆迁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2014 年 8 月 29 日,最 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公布了全国法院“征收拆 迁十大案例” 。这批案件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统一全 国法院裁判尺度、保障社会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 用, 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相关的调研统计, 2015 年、 2016 年、2017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 约为 29000 件、31000 件及 39000 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 总量的 13%、14%和 17%左右。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 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黄永维表示,民生的持续改善是民族复兴之本、梦想之基, 权利的救济保护是保障民生、维护秩序的应有之意。为进一 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的司法监督,提 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从全国范围撷 选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本次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 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 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 典型争议。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既有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 房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裁决,还有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协 商达成的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机关通过意思表示明确作出的 紧急避险决定,也有实施主体不明确的强制拆除行为。探讨 的争议焦点,既包括了安置人口确定、违约责任认定、补偿 范围大小等行政执法的实体问题,还包括了强拆主体推定、 评估报告审查、利害关系认定等程序问题。人民法院通过诉 讼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同时 确认行政机关合法行为的效力,切实实现了对行政管理相对 人诉权、产权的双重保护。 最后,黄永维表示,期望通过发布上述案例,能够集中展现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司法智慧,为人 民法院继续审理好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范;促使行政 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秉持尽责担当的理念,依法行政,规制 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 成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运用手中的法律 法规,依法诉讼、依法维权。从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中华民 族“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人民法院的行政 审判继续以实际行动,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 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解 决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 之间的矛盾问题,蹄疾步稳、砥砺前行,为新的历史条件下 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提供司法保障。案例 目录 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 置行政裁决案 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 征收补偿案 3.王江超等 3 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 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 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 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 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 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 8.谷玉梁、孟巧 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典 型案例案例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 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 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 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 7 人, 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 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 申请裁决。 2014 年 3 月 6 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 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 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 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 5 人。王风俊不服诉 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 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 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 5 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 王风俊的诉讼请求。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 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 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 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 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 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 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 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 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 5 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 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 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 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 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 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 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 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 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 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 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 特别关爱。案例二: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5 年 2 月 10 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 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作出普政房征决(2015)1 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德兴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 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 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德兴未在签约期 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