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目 录 1. 总 则39 2. 术语与符号41 2.1 术语41 3. 设计要求42 3.1 一般规定42 3.2 系统设置45 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48 3.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62 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68 4. 系统组件69 4.1 一般规定69 5. 操作与控制70 6. 安全要求71 1. 总 则 1.0.1 本条阐明本《规范》是为了合理地设计气体灭火系统,使之有效地达到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1.0.2 本《规范》属于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任务是解决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有关设置气体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问题。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其它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及消防监督部门针对保护场所的火灾特点、财产价值、重要程度等所作出的有关要求确定。 当今,国际上已开发出化学合成类及惰性气体类等多种替代哈龙的气体灭火剂。其中七氟丙烷及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在我国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中应用较广,且已应用多年,有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七氟丙烷是目前替代物中效果较好的产品。其对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0.6,大气中存留寿命ALT=31(年),灭火剂毒性——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9%,灭火设计基本浓度C=8%,具有良好的清洁性——在大气中完全汽化不留残渣、良好的气相电绝缘性及良好的适用于灭火系统使用的物理性能,自20世纪90年代初,工业发达国家首选用其替代哈龙灭火系统并取得成功。IG541灭火剂由N2、Ar、CO2三种惰性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其ODP=0,使用后以其原有成分回归自然,灭火设计浓度一般在37%~43%之间,在此浓度内人员短时间停留不会造成生理影响。系统压源高,管网可布置较远。1994年1月美国率先制定出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标准(NFPA200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亦制订了国际标准《洁净气体灭火剂一物理性能和灭火系统设计》(ISO14520)。应用实践表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和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均能有效地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 热气溶胶灭火技术是由我国消防科研人员于20世纪六十年代首先提出的,自90年代中期始,热气溶胶产品作为哈龙替代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得到了大量使用。基于以下考虑,将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列入本《规范》: 1) 热气溶胶中60%以上是由N2等气体组成,其中含有的固体微粒,平均粒径极小(小于1µm),并具有气体的特性(不易降落、可以绕过障碍物等),故在工程应用上可以把热气溶胶当做气体灭火剂使用。 2) 十余年来,热气溶胶技术历经改进已趋成熟。但是,由于国内外各厂家采用的化学配方不同,气溶胶的性质也不尽相同,故一直难以进行规范。2004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499.1-2004),在该标准中,按热气溶胶发生剂的化学配方将热气溶胶分为K型、S型、其它型三类,从而为热气溶胶设计规范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条件;同时,大量的研究成果,工程实践实例和一批地方设计标准的颁布实施也为国家规范的制定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依据。 3) 美国环保局(EPA)哈龙替代物管理署(SNAP)已正式批准热气溶胶为重要的哈龙替代品。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已于2005年初将气溶胶灭火系统纳入国际标准ISO14520中。 本《规范》目前将上述三种气体灭火系统列入。其他种类的气体灭火系统,如:三氟甲烷、六氟丙烷等,若确实需要并待时机成熟,也可考虑分阶段列入。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仍执行现有的国家标准,由于本《规范》中只规定了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和方法,故本《规范》的规定不适用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因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技术内涵,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目前唯一可进行局部应用的气体灭火系统。 1.0.3 本条规定了根据国家政策进行工程建设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安全为本,要求必保达到预期目的;“技术先进”,则要求火灾报警、灭火控制及灭火系统设计科学,采用设备先进、成熟;“经济合理”,则是在保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前提下,做到节省工程投资费用。 2. 术语与符号 2.1 术语 2.1.7 由于热气溶胶在实施灭火喷放前以固体的气溶胶发生剂形式存在,且热气溶胶的灭火浓度确实难以直接准确测量,故以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来间接表述热气溶胶的灭火浓度。 2.1.11 “过程中点”的概念,系参照《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条文说明中有关“中期状态”的概念提出的,其涵义基本一致。但由于灭火剂喷放50%的状态仅为一瞬时(时间点),而不是一个时期,故“过程中点”的概念比“中期状态”的概念更为准确。 2.1.14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499.1-2004),对S型热气溶胶、K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定义如下: 1) S型热气溶胶Type 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由含有硝酸锶[Sr(NO3)2]和硝酸钾(KNO3)复合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其中复合氧化剂的组成(按质量百分比)硝酸锶为35%~50%,硝酸钾为10%~20%。 2) K型热气溶胶Type K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由以硝酸钾为主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固体气溶胶发生剂中硝酸钾的含量(按质量百分比)不小于30%。 3) 其它型热气溶胶Other type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非K型和S型热气溶胶。 3. 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4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搞经济建设应厉行节约,故按照本《规范》总则中所规定的“经济合理”的原则,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可采用组合分配系统。对于特别重要的场所,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单元独立系统。 组合分配系统能减少设备用量及设备占地面积,节省工程投资费用。但是,一个组合分配系统包含的防护区不能太多、太分散。因为,各个被组合进来的防护区的灭火系统设计,都必须分别满足各自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而这些要求必然限制了防护区分散程度和防护区不能包容太多。何况,组合多了还应考虑火灾机率的问题。此外,灭火设计用量较小且与组合分配系统的设置用量相差太悬殊的防护区,不宜参加组合。 3.1.5 设置组合分配系统的设计原则:对被组合的防护区只按一次火灾考虑;不存在防护区之间火灾蔓延的条件.即可对它们实行共同防护。 共同防护的涵义,是指被组合的任一防护区里发生火灾,都能实行灭火并达到灭火要求。那么,组合分配系统灭火剂的储存量,按其中所需的系统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