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资料(Ran)
经济法复习资料(Ran) 第一章导论 1. 法律适用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2. 违法的构成要件 主体:违法行为人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过错(故意、过失); 客体:是指法律所保护、并为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第二章经济法基本理论 1、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之法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之法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之法 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经济关系通过经济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经济 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形成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 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分为: •物 •经济行为 •智力成果 •经济信息 5、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6、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① 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 经济法律责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而是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的综合 性责任。 ③ 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是(),行政责任是(),见P38—P39 第三章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组成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但其本质属性是组织法 •公司法具有私法公法化的性质 •公司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性质 •公司法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3、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模式: ①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公司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法的特别法。如:瑞士、意大利、 荷兰等。 ②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公司法是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③ 在英美法系,公司法通常以单行法形式存在。 4、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的条件 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公司资本的非股份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公司经营的封闭性 •公司运作的简便性 设立的条件I: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 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有公司住所 5、股东会的召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1 /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 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自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该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6、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名成员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由5-19人组成,设董事 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7、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o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8、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9、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特别规定(选择) 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 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决定。 10、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 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 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有公司住所 1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形(案例分析)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 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12、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3、董事的义务P89 14、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 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