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江西农业高校南昌商学院 班 级 学 号 江西农业高校南昌商学院本科课程论文 (中国人事制度) 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索 姓 名 专 业 教 师 江西农业高校南昌商学院 二0一二年六月 I 江西农业高校南昌商学院 书目 书目 摘要1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概述2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及其相关规定2 1.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2 2.公务员考核的方式3 3.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方法、主体3 4.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及其运用3 (二) 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4 二、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现状及发觉的问题6 (一)考核方法不科学6 (二)考核方法单一6 (三)考核程序不规范8 (四)考核结果有失公允8 (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体系9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问题应做出相应的对策9 (一)建立具体化的考核指标体系9 (二)建立多样化的考核方法体系9 (三)建立严格的考核监控体系10 (四)限制考核结果等次,健全反馈体系10 (五) 建立考核者甄选、培训体系10 参考文献12 10 摘要 我国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吸取了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特长, 起先形成自身的特点并已初步发挥了功能性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 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凸现出来, 虽然学术界和各级政府都在主动探究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创新, 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制度;工作实绩 江西农业高校南昌商学院 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概述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概述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及其相关规定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原则与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程序等,对所属公务员进行考察、评价的制度。具体而言, 公务员考核制度由四个方面的要素组成:既主体要素, 即主持和组织公务员考核的机关,是依法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内容和标准要素, 即考核公务员的哪些品质、实力以及表现等;程序要素, 即如何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 包括步骤、方法、依次等;效力要素, 即考核结果具有何种效力, 如对公务员晋升职务、级别等是不是有影响。 1.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依据管理权限, 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确定考核内容是考核工作的前提。考核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干脆关系到考核工作的质量。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综合体现了公务员的素养及其履行岗位职责的状况,是一种概括性的表述。其基本含义是:(1)德,包括公务员的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状况及个人品德;(2)能,指业务学问和工作实力;(3)勤指事业心、工作看法、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4)绩,是指工作实绩;(5)廉,是指廉洁自律状况。 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就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这是因为,工作实绩是公务员实际为社会做出并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成果,是衡量公务员对社会贡献大小的尺度。把工作实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可以防止领导者凭个人好恶或主观印象来评价公务员,从而使考核更具客观性。另外,工作实绩是公务员思想、实力、素养、作风的综合反映,是对公务员德、能、勤、廉的整体检验。突出工作实绩也是一种导向,有利于培育公务员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 2.公务员考核的方式 《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常考核为基础。” 考核方式也称考核类型,主要有平常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平常考核通常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或主管领导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功过进行了解和记录。定期考核以平常考核为基础,就是说要将平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为此,须要正确相识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首先,平常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平常考核通过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日常表现的全面了解和驾驭,为定期考核供应依据,作好打算。其次,定期考核是对平常考核的概括和总结。不进行定期考核,平常考核所获得的材料就不能得到有效的整理、分析、归纳和升华,也就无法最终形成一个全面、精确的考核结果。因此,在公务员考核中,只有将这两种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实现考核的目的。 3.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方法、主体 《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的方式, 先由个人依据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 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看法后, 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 由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的方式,即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一般在当年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主要程序有三项:(l)个人总结;(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看法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3)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这里所称的主管机关是指党委干部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主要是指1998 年5 月由中心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依据这一规定,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实行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包括八项程序:(1)考核打算;(2)述职;(3)民主测评;(4)个别谈话;(5)调查核实;(6)撰写考核材料;(7)综合分析;(8)反馈。 4.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及其运用 (1)考核结果。《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多次。从实践看,这样三个等次,在“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缺少过渡层次,不简单发挥考核的区分作用,简单形成大平台现象。因此,在听取各地、各部门看法的基础上,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2)定期考核结果的运用。《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