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经济法公私法兼融思想
论国际经济法公私法兼融思想 内容摘要:国际经济法不同于经济法,它们分属 不同的法域和法律体系,但二者都有公私法兼融的共性。国 际经济法的公私法兼融思想表现在,它既有内国经济法之涉 外部分的政府与民众意志的内在张力,又有国际组织、各国 政府和人民之间各种物质利益关系的搏弈与协调。这是国际 经济法的一种值得关注的法律思想。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 公法私法 法律思想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 法规范的总称。通说认为,其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际组织、 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 之间以及他们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突破国际法、 国内法的公法界阈,已经涉猎国际私法、各国民商法等私法 领地。由此可见,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一样,也具有鲜明的 公私法兼融性。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体系中的“第三法域” 目前国际法体系三法鼎立,号称“三国”,即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为顺应国际经济秩序变革和发展的 新要求,我国有必要创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体现世界各 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 法。这是因为,它是我国通过各种形式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与 他国政府和人民意志协调的法律表现,是巩固和发展现代国 际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工具,也是打破旧国际经济秩序、建 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 总的来说,国际经济法和内国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 的法律,两者具有诸多共同点,公私法兼融性就是其中之一, 其他共同点还有社会本位性、经济性、效益性、政策性、奖 惩结合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性等。但是,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法体系中唯一的“第三法域“法,经济法却是各国法 律体系中“第三法域“法的一种,此外还有劳动法和社会 法也都分别是“第三法域“法。 “第三法域“法的特点是:主体都包括国家等公主体, 也包括企业等私主体;各国经济法的主体一般都限于该国私 人、政府和进入该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私人,而国际 经济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各国私人。所调整 的关系都包括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各国经济法主 要调整该国境内私人、该国政府和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包 括涉外经济关系和国内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 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比国内经济法的经济 关系宽泛,但不包括一国国内的经济关系。法律渊源都包括 以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为原则的民商法律规范和以服从国 家意志为特征的强制法律规范;各国经济法的渊源是国内法 规范,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 其中的国内法规范仅指各国的涉外经济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这一跨部门、跨学科的边缘综合体,大体上 可以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 际税法等类型。每一类型还可分为若干分类型,从而使得国 际经济法成为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相对独立的法律部 门和法律学科。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互并列、相辅相成但又各自独 立的法律体系,而认识和处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 济法之间的关系也必须审时度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为 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和国际经济法三大部分构成,三者有着各自不同的概念、基 本原则、调整对象和组成部分,它们既同属于国际法体系并 具有有机的、内在的相互联系,同时又相互区别、各自独立。 当在理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必须遵守国际 强行法的规定时,还需清醒地看到: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与国际经济法之间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优先适用关系;三者 之间在适用时的孰先孰后,根据被适用法律的立法目的及其 价值取向,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权衡,平等地予以适当 安排和调剂。 国际经济法公私法兼融思想的“两对范畴” 在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看来,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 好的政府,政府是负责公共事务的“守夜人”,政府只需要 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和服务项目,不应对市场 进行过多干预。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持续进 步,特别是借鉴20世纪3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经验教 训,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受到冲击,凯恩斯的国 家干预理论得到重视。凯恩斯认为,市场本身有许多缺陷, 国民经济要想获得更好发展,除了依赖市场机制以外,还必 须发挥政府的引导制约作用。目前,世界各经济大国对政府 干预基本上都有程序性规范,比如法国的经济计划、德国的 财政平衡制度、日本对垄断行为的处置程序等。政府对经济 进行干预的手段关乎社会整体利益,影响程度大,如果缺乏 约束,政府的权力也就极容易滥用,所以对政府干预做出法 律上的规范是必要的。例如,个人所得税直接关系千家万户 特别是中高阶层的切身利益,因而起征点的高低常常会引起 全社会成员的消极抵抗或积极拥护。此外,国家也可以采取 其它调控措施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 策,就能通过抑制房价间接控制物价水平,从而影响人民群 众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 经济法的公私法兼融性,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的辩证 关系中。在经济法语境中,市场通常作为一个基础要素存在, 凡是市场能解决的问题都交给市场解决,出现市场失灵再由 政府解决;倘若在某些问题上出现政府失灵,那么就再交给 市场解决。可是,政府与市场都失灵了怎么办?答案就是由 社会解决。需要说明的是,永远都不会出现社会失灵,这是 因为社会即社会中介组织,它们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 没有利益竞争关系。总之,经济法冲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两者的结合,建立了一个全新的“第三 法域”,为法律功能的扩展和法学理论的推进开辟了更加广 阔的前景。经济法的任务就是在承认国家和企业有不同地 位、性质、职能和运作规则的基础上,寻找它们的结合点以 及共同的利益目标,平衡协调它们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 促使双方互动,获得共赢局面。此外,经济法理论还认为, 经济法不只是巩固和保护已有的权益,它还会开辟未来,为 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即它要兼顾未来,实现代际公平。正 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是发展之法、未来之法。经济法 分支部门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产 业政策法、可持续发展法等,都不仅是调整现阶段经济关系 的法,也是关乎未来经济发展的法。国际经济法的 公私法兼融思想更为复杂一些,主要表现为:既有内国经济 法之涉外部分的政府与民众(国内市场)意志的内在张力, 又有各国政府及其活动的国际平台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以 及各国人民(国际市场)之间各种物质利益关系的博弈与协 调。 (一)内国涉外经济法:政府与市场的辩证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说,内国涉外经济法并不 当然属于国际经济法,但鉴于第三世界国家国际参与力较 弱,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不够,因此暂且将这部分内容放 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有其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存在颇多不利 因素,特别是容易成为大国干预别国内政、使内国法过多发 生域外效力的口实。认识到这一点非常必要,必要性表现在 可以据此不断创新国际经济法的有关理论与实践。 (二)狭义国际经济法:各国政府与国际市场的辩证关 系 各国政府与国际市场的辩证关系在这里是泛称,是指国 际组织、各国政府和人民(国际市场)之间搏弈与协调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