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论证明责任的倒置
题目:论证明责任的倒置 姓名:洪佳丽 学部:公管学部 专业:法学 班级:09法本1 学号:09111001022 时间:2011-12-20 摘要:文章首先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概念的定义和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其次 对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免除进行了区别,举证责任倒置与过错推定也不尽相 同,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过错推定。再者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适用。 最后对如何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对中国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和未来发表 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免除、现状、适用 一、举证责任倒置概念及效力 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而言,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 被告对案件事实或相关专业技术有举证的优势,而承担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的义 务的制度。其法律效力在于若被告举证不能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在第七 十四条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又增加了两类侵权诉讼适用举 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该规定的实施,对相关案件及时、公平、公正审理提供了有 效的法律依据。 二、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免除的区别 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免除有着明显的区别。举证责任免除包含绝对免除 和相对免除两种:一是举证责任的相对免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通 过就相反事实提出可靠证据,那么,这种免除产生了不了实质效果;另一种就是 举证责任的绝对免除,即被免除举证责任的事实,无论如何提供相反方向的证据, 均要承受不利后果,也即法院对该事实要件做出对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有利 的认定。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本质上属于举证责任的相对免除。举证责任倒置与 过错推定也不尽相同。过错推定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过错推定并不免 除当事人的主张责任,过错仍是侵权责任得以构成的要件事实之一。但是,由于 这种过错是被推定成立的,所以主张过错事实的当事人被暂时免除举证责任,另 一方就该特定事实的反面事实负担起了举证责任。这恰好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特 征。总之,过错推定能够导致举证责任的倒置,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过错推 定,除些之外还有很多因素会导致举证责任倒置。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适用及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因产品 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的侵权诉讼。 但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这两类诉讼, 在实践中被解释为举证责任倒置是不科学的。这两类侵权责任均属于特殊侵权责 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告于实现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必须对损害事实、因果关 系等进行证明,而被告欲免责,则应当对损害为原告故意引起等抗辩事由进行证 明,这正是按法律要件分类说分担证明责任的结果,因果关系的证明并非由被告 负责。 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诉讼、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共 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几类案件中,因事实涉及到医学、复杂的技术 和工艺以及损害究竟是谁造成的,原告一般难以证明,故对这几类案件中的证明 责任也应当实行倒置。而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四、如何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推进,现实生活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越来越 多,如何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成为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因此在实践中适用举 证责任倒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正确领会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有利于指导举证责任 倒置的适用。把握好两原则的理论有助于合理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不 同类型及举证内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首先确定适用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 及必须明确被告等内容,因为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的 规则,并不是所有的证据环节中都能适用,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往往要两种证据规 则同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判断哪些环节适用什么证据 规则最基本的理论依据。 2. 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在明确此类案件 适用的规则后要及时通知被告,并分配举证义务的内容,而不是仅仅送达起诉状 副本了事,也就是说法院要尽分配职能。如在医疗赔偿诉讼中,倒置的举证内容 只包括诊疗单位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而不包括赔偿额的证据。即使被告不履 行举证义务,法院也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一个案件适用举证责任 倒置,并不等于案件的所有举证责任都由被告来负担。事实上,在任何一个民事 诉讼中原告多少都要负一定的举证责任,而且在一个诉讼中,常常发生举证责任 的转移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分配好举证责任,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3. 明确被告的举证内容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关键。不同类型的举证 责任倒置的诉讼,举证的内容也不尽相同:⑴实行过错推定的相关事实。适用过 错推定是由已知的事实、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来推定责任人的过错,不要求原告 来证明,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来承担。⑵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相反事实。 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因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 系具有特殊性质,因此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只要能证明被告排放了可能危及人 身健康或财产损害的物质,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因该排污行为造成的,不需受 害人加以证明,如果被告主张排污行为不是该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就由其举出科 学的鉴定结论来推翻这一推定结果。否则就由其承担责任。⑶适用无过错责任时,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损害的事实。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诉讼中,受害人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是被告的免责条件,如果被告主张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 失引起,则由被告负此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⑷法定免责条件的事实。 免责条件是由被告提出的自己免责的事由,是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下,被告证 明自己在造成损害的时候,具有法定的免责的条件,因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则由 被告自己举证证明。 五、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和完善 应当看到,我国目前举证责任的规范,依然不能有效地规范实践中举证责任 倒置的运用。实践中就具体案件在正确运用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同时,也 出现了对该制度的滥用,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有鉴于此,目前有待对我国 举证责任倒置作进一步完善。我认为,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最终完善应落实于立 法层面,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举证责 任作出明确界定,将其与有关概念加以区分。其二,根据实体法宗旨,立足当事 人的举证能力,进一步明确应当倒置的内容。其三,规定举证妨害情形下的举证 责任倒置。其四,对于司法上运用自由裁量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因素与条件作出 具体的规定,使之具有现实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最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 治等条件的不断发展,相信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会逐步完善,最大限度地实现法 律的公平、正义和效率。 文献:1、中顾法律网:《如何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第二页第二段 2、中顾法律网《浅议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