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惩罚性规定
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惩罚性规定 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 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 些特殊不当行为所致。《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 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 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 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着重 从《劳动合同法》的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进行解析。 一、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症状: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果:多付11个月的工资无固定期合同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 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 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条解析:这里包括四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 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 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 用人单位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额外承担11个月的 劳动报酬;四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 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 定。 总结:如果不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 可能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并且在用工一年后劳动关系直 接升级到无固定期限。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法律责任 症状: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果:支付双倍工资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 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解析:主要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 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 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 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 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订立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 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总结: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合 同法》又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法律 责任 症状: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等)、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到 位 后果:加付50%-100%应付金额的赔偿金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 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 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 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的。” 法条解析:对于用人单位的上述四类违法行为,法条已 经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 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也是一条惩罚性的规定,目的 是促使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 本。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症状: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后果: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赔偿金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 法条解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有二类: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 明确不得解除的情形下解除,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续延至相应 的情形消失时再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 处于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法条作出规定在出现上述情 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为由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 序。 1、未事先告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 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 知工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147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 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 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 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付。” 因此,在江苏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单方解除,也 会面临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