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作工程管理细则
联营合作工程管理细则 1. 总则 1.1为规范联营合作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 益,充分发挥社会合作队伍(以下简称联营合作方)在生产经营 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实施细则。 1.2原则 1. 2. 1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1.2.2加强风险防范的原则; 1.2.3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 1.2.4资源共享,利益双赢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2. 1本细则所称联营合作方是指与我公司联营合作的法人 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和企业自然人。 2.2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公司范围内所有联营合作工程的管 理。 3. 联营合作的形式: a、专业分包; b、劳务分包; c、扩大劳务分包; d、内部承包。 3. 1二级单位承建的项目,由市场部界定和区别是联营合作 项目还是自行承揽项目,不得将自揽项目混淆为联营合作项目, 以此计算应上缴建设公司的结算利润金额,或等同于联营合作方 进行管理。 3.2内部承包模式中,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公司相关制 度文件。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吸纳社会人员以协助完 成本项目,则必须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模式 的劳动合同,并到建设公司离退休管理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事 宜,方可承接项目内相关工作。(具体流程依照建设公司人力资 源部及离退休管理部相关文件) 4. 联营合作方缴纳固定利润的方法 4. 1按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的比例缴纳固定利润。 ① 以单项合同为基数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 的工程项目缴纳固定利润2. 5%; 3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含 8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缴纳固定利润2%; 8000亿元以上, 1. 5亿元(含1. 5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缴纳固定利润1. 5%—2%; 1. 5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缴纳固定利润1%T. 5%0 ② 以年度累计完成营业收入为基数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全年累计产值在5000万元以下按2. 5%上交;5000万元至1亿元 的按2%上交;1亿元至1.5亿元的按1.5%上交,1.5亿元以上按 1%上交。 注:如果第①条与第②条发生冲突时,按第一条执行。 ③ 除工程承包公司外的其他二级单位管理联营合作方及项 目的管理费用由建设公司向二级单位返还收取固定利润的20%。 4. 2本企业职工成立承包型分支机构年度营业收入低于500 万元(含500万元)的每年一次性向公司缴纳固定利润12. 5万 元;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缴纳固定利润2%; 2000 万元以上报主管领导确定收取数额。 4.3应交固定利润低于5万元的,签订合同时一次交缴清, 工程竣工后依据最终结算值多退少补。 4. 4联营合作方缴纳固定利润低于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建设 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 5. 联营初始阶段的管理办法 5. 1为规避联营合作工程管理的风险,建设公司实行管理主 体风险抵押制,凡拟开发联营合作项目或成立承包型分支机构的 管理主体,其主体班子成员按年计划完成联营合作任务的1%。在 年初缴纳风险抵押金。管理主体可视情况向联营合作队伍或承包 型分支机构收取年度风险抵押金。 5. 2企业职工(自然人)成立承包型分支机构的条件: 5.2. 1具备良好的资信,拥有与承包型分支机构相匹配的经 济实力,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和能力。 5. 2.2具备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及公关外交能力,拥有良好的 社会人脉资源。 5. 2. 3响应本文件中对联营合作方除资质外的全部要求。 5. 2.4职工个人申请,所属二级单位同意并进行审核通过, 报建设公司批准(职工个人拟成立承包型分支机构申请审批表附 后)。 5. 3联营合作方的考察和选择 5. 3. 1联营合作考察领导组 组长:黄国保 副组长:刘志峰 成员:赵日辉 董硕 主责单位负责人 5. 3. 2各二级单位都有权利和义务开发选择联营合作方。联 营合作方及项目管理归口于合作主体。为规范操作,原则上合同 总价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社会联营合作项目归口 工程承包公司以外的二级单位管理,工程承包公司不承接合同总 价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社会联营合作项目。 5. 3.2对有合作意向的联营合作方,主责单位应对其办公地 点、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资金、企业性质、 设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业绩、近几年营业收入、财务状况、 信誉等进行考察。考察完毕后,填写《联营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 (附件1),《联营单位考察评审表》(附件2),对联营合作方作 出合格(不合格)的评审,并上报联营合作考查领导组审核、批 准,以决定是否联营合作。 5. 3.3合作主体资格的有效性 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时,不仅要查看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而且要注意审查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超过经营年限,同时查看 其是否通过年检。 5. 3. 4经营资格适应性 审查对方的注册资金情况、经营范围、经营形式,防止对方 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5.4审查联营合作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证原件,同时三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5.5招投标期间的管理 5. 5. 1与评审合格的联营合作方签订《投标合作协议书》(附 件3)。 5. 5.2对拟投标项目进行考察,填写《拟投标工程项目基本 情况评审表》(附件4),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招投标。 5. 5.3投标报价的审核确认 投标报价由联营合作方自行编制,但需经建设公司职能部门 审核确认,对降价幅度过大,低于成本价的工程项目不予联营合 作。 5. 5. 4公司相关证件的使用 联营合作方在投标期间所需企业相关证件和资料由公司专 人负责保管,可以提供仅限于联系工程的资质复印件。 5. 5.5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保证金由联营合作方自行缴纳,履约保证金由联营合作 方汇入建设公司账户,由公司代为缴纳。 5. 5.6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及评审 5. 5. 6. 1合同谈判由联营合作方自行负责,如联营合作方提 出要求,建设公司可以派出专业人员予以协助。合同评审按建设 公司规定程序进行,合同评审合格并经建设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 意后,方可签字盖章。 5. 5. 6. 2总合同审批(包括标前审批)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一旦通过审批,则视为乙方同意履行总合同全部内容和标前承诺 并接受相关条约的约束,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 5.6投标费用 5. 6.1投标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是否中标,均 由联营合作方承担。 5. 6. 2对联营合作方自行要求公司组织编制商务标书和技 术标书实行有偿服务,费用按建设公司标准收取,联营合作方在 委托时缴纳。 5. 6.3联营合作方在投标经营活动期间,若需聘请公司专业 技术人员参加时,按200元/天〜300元/天标准支付劳务费。 5. 6.4公司若需对联营合作方进行考察,由联营合作方负责 安排接待并承担考察期间发生的费用。 5. 6. 5若业主提出对公司进行考察,公司提供办公场所和考 察项目,接待费用和考察费用由联营合作方承担。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