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团体)旅游委托合同
国内(团体)旅游委托合同 国内(团体)旅游委托合同 Nq: 111-00000000 甲方(团体,委托方):乙方(受托方):广州广 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号 见行程表附件)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国内旅游,为保证旅游 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 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旅游服务项目及标准 交通工具及标准;甲方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安排购 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娱乐项目安排;需要甲 方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乙方联系人及联络方式;旅 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详 见行程表附件。 3. 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乙方保证所提供的 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 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并应将甲方旅游者与旅游活 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乙方。 第二条旅游费用 1. 费用一般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或火车票等城市 间交通费用;代为安排旅游观光汽车、住宿,餐食、包价项 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等。 2. 费用一般不包括:本条第1点未列项的费用及小 费。 第三条行程变更或取消处理办法 1. 发生战争、地震、洪水、火灾、暴风雪、重大传 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可变更或取消行程,但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件详情及不 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出发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可协 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如甲方决定取消行程的,乙方应 及时办理有关交通票务、订房等退订手续。 2. 甲方解除本委托协议的,应依据《合同法》第114 条第一款按以下标准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代订飞机/车/船票、酒店住房、行程餐食、景点门 票、旅游观光汽车的平均车租等)合同履行后旅行社的可获 利润等损失,下同): 出发前7天(按出发日减去办理退团手续日之差计算, 下同)以上,按应交费用的10%; 出发前6-4天,按应交费用的20%;出发前3天至 出发前1天,按应交费用的50%; 出发当天,按应交费用的80%。 3. 乙方因自身原因取消团队行程时,应如实向甲方 说明原因,并尽早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还游 客已交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天(按出发日减去旅行社通知日之差计算, 下同)以上,按已交费用的2%; 出发前6-4天,按已交费用的5%; 出发前3天至出 发前1天,按己交费用的10%; 出发当天,按已交费用的15%。 第四条有关责任 1. 甲方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土人情和民俗习惯。如甲方的言行严重 干扰旅游团队正常运作,乙方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由甲 方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如违 反法律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等)、自由活动 时间的个人行为、自身疾病等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自行承 担,但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如甲方因此不能继续行程的, 乙方应作妥善安排,所交团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和损失后,按 多退少补处理。 2. 旅行中,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特别是贵 重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丢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发 生争议时,甲方不得以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等原因拒绝 登机(车、船);甲方不得自行离团,否则作自愿退团处理, 所交团费不予退还。 3. 旅行中甲方财产被盗、或者在游览景点或乘坐公 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情形的,如乙 方无 过错,则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 甲乙双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自 身行为导致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甲方旅游者故意脱团后遭 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和财物安全需 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对可预知危及甲方人身、 财物安 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 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5. 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 票据,或有关代办手续因乙方过错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 极 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甲方人身、 财产安全,或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如政府重大礼 仪 活动,飞机、火车、轮船晚点等),乙方不得不调整 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甲方作 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 说明。双方应积极配合,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合同约定 之外的项目(包括景点、购物点、风味小吃、收费娱乐项目 等)。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 平 等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所、消费 者委员会等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 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质监部电话:86338888;所在地(广州市)旅游 质监所电话:86666666c 第六条特别约定条款 1.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 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①旅游发票;②行程表;③甲方团队名单。 2. 甲方2T1岁的小孩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小孩单 价收费,按此标准收费的甲方小孩在旅途中乙方不提供酒店 床位和火车、轮船的铺位;因超高而增加的费用由甲 方自理。 3. 若甲方要求房间仅一人住宿,甲方应支付房费差 价元/人。 4. 甲方旅游费用支付方式(一次付清/分期支付): 5. 甲方应在签约后天内将甲方的参团名单提交给乙 方。签约后甲方参团人员需要更换,应在出发日 前 天通知乙方,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乙 方不予受理。 6. 甲方需要乙方上门接团或到甲方指定地点接团的, 乙方有要求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详尽、清晰、明 了的地图等接团地点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的接团地图 等接团地点资料不够详尽、清晰、明了或者引起乙方导游和 司机误解而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到达接团地点,乙方不承担责 任,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7.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电话号码乙方能够及时与甲方 进行联络。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真实可靠。甲方领队 有义务协助乙方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8. 甲方同意,乙方线路的航班(车次)以航空公司、 车站批复的最终航班、车次时间为准。 9. 鉴于旅游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料之外的情况, 甲方同意乙方导游在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对景点的具体游览顺序作适当的调整。 10. 参加打猎、滑水、滑雪、滑草、漂流、蹦极、跳 伞、滑翔、乘热气球、骑马、赛车、潜水、攀岩等属于高 风险性游乐项目的,敬请甲方(特别是老年人)务必 在参加前充分了解项目的安全须知并确保身体状况能适应 此类活动;如甲方不具备较好的身体条件及技能,可能会造 成身体伤害。甲方参加此类活动应当购买相应的个人意外保 险,否则不应参加上述高风险项目。如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甲 方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