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园林法规重点复习资料1
条的规定;(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 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2、居住区道路分几级?道路宽度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居住区道路各分四级: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a、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b、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 亮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c、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 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d、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2.5m; e、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 当地地域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对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如何保护? ①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成林地带外缘树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 的所围合的范围;b、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 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②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 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 植物;③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 的有害水、气的设施;④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4、在公园种植设计时,如何选择植物种类? 答:①适应栽植地段立地条件的当地适生种类;②林下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发展不得 影响乔木根系的生长;③垂直绿化的攀援植物依照墙体附着情况确定;④具有相应抗性的种 类;⑤适应栽植地养护管理条件;⑥改善栽植地条件后可以正常生长、具有特殊意义的种类。 5、公园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①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②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a、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大于4.0m; b、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c、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③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6、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⑴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⑵道路绿化应 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⑶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 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⑷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 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⑸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 树名木应予以保护;⑹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 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⑺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园林法规简答题复习题 1、居住区内主要有哪些绿地?绿地设计时应符合哪些规定? (1)答:①居住区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②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a、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b、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一章中有关规定,c、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2)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 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 树木和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 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 1居住区公园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最小规模l.Oha,小游园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最小规模0. 4ha,组团绿地灵活布居,最小规模0. 04ha.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 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 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 活动。 (4)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2)、(3)、 (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5)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 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6)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 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才|)不少于血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 于1.5ni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 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 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L5m;对其它围墙、院墙 算到墙脚;(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3)院落 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 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0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距房屋墙脚1.5m;(4)开 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的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 度不小T 10m的组网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 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中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 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 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 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 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中请,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 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宜 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 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风景资源评价;(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 开发利用强度;(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五) 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六)有关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