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吉大11春学期《宪法学》期末作业考核要求
吉大11春学期《宪法学》期末作业考核要求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计20分) 1、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 组织形式。宪政:宪政也称 立宪政体立宪主义 ,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 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国家以君主(国王、皇帝)为世袭元首,但君主权 力受到宪法和议会不同程度限制的政体形式。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分享权力、互相妥协的 产物。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 3、请愿权。这是公民向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就其权力行使行为提出异议并希望其改进或 提出建议并希望其采纳的权利。 4、游行和示威。所谓游行,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了广泛的向世人陈述或宣明 一定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要求或愿望而在道路或露天广场所进行的活动;而所谓示威则指的 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露天场所或道路上以游行、集会、静坐等方式,对特定对象诉求 意愿、提出抗议或表示支持等活动。 二、简答题(每题15分,计60分) 1、宪法的调控性。宪法的调控性是指宪法必须具有与实施宪法要求相适应的监督、评价、 调节和制裁手段。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合宪评价机制和违宪审查体制都是保障宪法得到有效 实施和实现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宪政目标的必要法律调控措施。 2、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宗教信仰自由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 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 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 自由。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 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 独立办教原则。(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 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 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 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国 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 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 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 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 来,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 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 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利 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 的团结。(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 宗教生活,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 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 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 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 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 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 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各爱国宗 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要自觉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 办教会的原则,坚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挫败其推行“和平演 变”的图谋。同时,也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 不得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 动 3、政治权利的法性质。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加政治活动一切 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与此相应,政治权利的法制性,也受到民主 制度之具体方式的制约。但无论是在直接民主制还是间接民主制之下,政治权利都具有的性 质,属于一种接近国家的自由。政治权利的能动性,决定了想有该权利的主体自身为实现该 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立的主体意志或意志决定能力。然而,独立的主体意志 或意志决定能力是非先验的,非与生俱来的,通过行使或重复行使政治权利,主体意志决定 能力不断趋于成熟从而反过来为这一权利的实现提供内在的条件。 4、平等权的法的性质。平等权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一项宪法一般原则,同时又是人们 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我国宪法学界的这种观点,尚未论及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平等 权与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平等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其实,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 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它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 越地位。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那女平等等,而且广泛的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 、以及其它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为此是一种原理性的、 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三、论述题(20分) 论述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结构 财产权是一种必然与市场经济相伴生的重要法律现象,它与契约自由一道,共同构成了市场 经济的两大法律支柱。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机制,可以推动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维护 社会的安定秩序,最终又反过来为宪法自身的安定性提供条件,并促使宪法走向“规范宪法” 从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们大都蕴含了三重结构,即: 不可侵犯条款(或保障条款)、制约条款(或限制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或损失补偿条款)。 (一)不可侵犯条款 1. 条文的表现 现代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中的不可侵犯条款,则去除了“神圣的”这种表述用语,这意味着对 财产权的神圣性和绝对性的否定。从条文上看,现代的不可侵犯条款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 种是根本不作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宣称。第二种方式是去除了对财产权“神圣的”这种表 述,但仍然沿用“不可侵犯”的规定。最为典型的可推战后的日本宪法。其第29条第1款明 确规定:“财产权不可侵犯”。 2. 宪法上的涵义 从各国的宪法学说及其判例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两种理论。 (1)制度保障说 制度保障说的主要观点是认为:不可侵犯条款所确立的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并非旨在保障 作为纯粹的个人权利的财产权,而是旨在保障私有财产权的“核心部分”;对于这个“核心部 分”,即使国家通过立法也不能加以消灭或侵犯;然而,由于这种保障是一种对客观制度的 保障,而非对各种各样现存的财产权状况或财产秩序的保障,所以容许国家通过立法对财产 权制度的非核心部分或非本质部分加以改变。( (2)权利保障说 把财产权理解为一种纯然的个人的人权,认为不可侵犯条款的宪法含义在于保障作为人权的 财产权,这种学说即所谓的权利保障说。 (二)制约条款 现代西方各国宪法大多都承认私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