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城市书房建设管理办法
2021年城市书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书房建设管理工作,巩固“书香***” 建设成果,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结合***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书房,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 量参与、依托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采用自助设备,为社会公 众免费提供书报刊阅览、自助办证、自助借还等服务项目,具备24 小时开放条件的文化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书房规划建设、运行管 理、服务提供、考评及扶持补助等。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全市“***”城市书房的建 设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城市书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 公安、消防、水利、电力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协同文化广电和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和 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辖区内“***”城市书房的设置实行统 筹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城市书房经费包 括硬件建设、设施设备购置、文献信息资源采购、人员工资、水电网 络等运行与维护方面的费用。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数量、人 口分布等因素,按照“15分钟阅读文化圈”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 局,因地制宜确定“***”城市书房的数量、规模和分布,形成覆盖面 广、受益群众多的全民阅读设施布局。 第八条.“***”城市书房的选址要求: (一)符合***市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能产生良好社会 效益; (二)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进出通畅、市政配套设施条件 良好的区域,原则上一楼临街,也可结合绿地、广场及规划建设的驿 站等服务设施进行建设。鼓励利用已有建筑或设施改扩建,节约政府 投入。提供场地合作建设的城市书房,承诺使用时间不少于5年; (三)实体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新建玻璃书房面积 一般不少于80平方米。 第九条.“***”城市书房的装饰设计要求: (一)符合图书馆事业发展特点,外观设计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具有地方特色,内部装修设计清新简约、环境优雅,阅读氛围浓厚, 功能分区显著,面积较大或具备条件的,少儿阅读区域应分隔设置或 单独建设; (二)全市城市书房统一命名为“***“ XXX城市书房,实行统一 标准化形象标识和文字标识,按照设计文件制作悬挂,并进行亮化; (三)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设置要求,有条件的 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十条. “***,,城市书房的配置要求: (一)配置自助办证机、自助借还书机等设备,配置书架、报刊 架、阅览桌椅、工作台等设施,配备报纸期刊和不少于3000册的图书; (二)配备冷暖空调、饮水机、急救箱、老花镜、雨伞等便民设 施; (三)安装感应防盗门禁系统和高清网络监控摄像头、硬盘录像 机,与安防平台互联互通。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书房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原则,纳入全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实现书籍通借通还。 第十二条.***市图书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书房业务; (二)负责城市区城市书房的阅读资源配送和流转; (三)统筹城市书房信息化建设,定期检查维护城市区自助设备, 确保正常运行; (四)组织全市城市书房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五)指导做好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 (六)做好全市城市书房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七)统筹组织全市城市书房阅读推广活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 地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城市书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按照业务标准,组织开展本地区城市书房文献资源采购、 编目和物流配送; (三)安排城市书房专职管理人,在具备条件的城市书房,鼓励 实行“有人管理、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模式; (四)对城市书房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 (五)组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六)组织开展本地区城市书房阅读推广活动; (七)做好本地区城市书房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做好安全消防等工作,将本地区城市书房视频监控纳 入安防系统。 第十四条 “***”城市书房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仪表端庄,文明热情,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图书上架下架、顺架排架及城市书房的卫生保洁; (三)指导读者办理借书证、使用借阅机、查找图书; (四)受理读者的日常咨询,快速处理读者投诉,维护书房秩序; (五)管理指导志愿者开展工作; (六)组织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认领、冠名、 资助等形式,参与“***”城市书房的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服务提供 第十六条.“***,,城市书房应当按照平等、免费、开放、共享和 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原则上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 时,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1/3。鼓励城市书房实行24小时免费开放。 临时关闭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3天公告。 第十七条社会公众凭借身份证、读者证等有效证件或通过“刷 脸”等移动互联网身份认证方式进入“***”城市书房。 第十八条“***”城市书房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 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阅览、借阅; (二)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 (三)为公众学习、交流提供便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鼓励建设特色主题“***”城市书房,设立地方文献专 架,展示地方文化建设成果。 第二十条 鼓励城市书房与文明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 联、机关工委等单位合作,通过捐图书、结对子、设专架、开展阅读 推广和志愿服务等方式,提升城市书房服务效能。 第二十一条鼓励城市书房引入优质企业,在不影响阅读环境的 前提下,开展文创产品、咖啡轻食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城市书房开展专题讲座、读书交流、经典诵读 等阅读推广活动,但不得开展与其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城市书房应当建立群众投诉意见收集反馈机制,及 时处理群众投诉及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考评及扶持补助 第二十四条符合选址条件的城市区城市书房,经市政府研究通 过后,按照“自助借还设备、图书防盗安全门禁系统及3000册左右图 书”的配置标准,市财政统筹安排城市区城市书房建设补助资金,由 ***市图书馆统一招标采购,产权归***市图书馆所有。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成立“***”城市书房考评工作小组,对运行 满一年的城市书房开放情况、接待人次、管理秩序、群众满意度等情 况进行量化检查考评。对考评达标的城市书房给予优秀、良好、达标 等三个等级评定,对优秀的给予一定补助。各县(市、区)要加大对 城市书房的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