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挂牌出让工作程序
土地挂牌出让工作程序 1 国有土地运用权挂牌公开交易方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土地运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我市土地运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允、公正 的土地交易市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挂牌人)组织实施,托付市地产交易市场具体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状况、竞买方法等内容,并接受竞买人的竞价申请,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轮番报价,挂牌人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方式。 第三条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除采纳招标、拍卖等方式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纳挂牌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一)对旧城改造中,拆迁量大、竞争性弱的项目,经规划、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旧城改造项目所在城区政府提出看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采纳挂牌方式出让的; (二)大型综合商场用地、四星级以上酒店用地、度假及高级消遣设施用地; (三)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在满意城市功能布局要求所需配套基础、公共建筑设施用地之外应依法有偿供应的;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可实行挂牌出让的其他用地。 第四条 挂牌人应当至少在挂牌起始之日前30日发布挂牌会告。凡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均需在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地块面积5000平方米(7.5亩)以上的,还需在当地新闻媒介上公告。 第五条 挂牌公告必需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运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索取挂牌交易地块有关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挂牌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须要公告的事项。 第六条 挂牌出让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在市地产交易市场挂牌公告,公布挂牌的内容; (二)竞买人按规定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挂牌人指定的账户后,向挂牌人提交竞买报价单、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保证金付款回执等凭证材料申请竞买; (三)挂牌人受理竞买人申请后,应确定并告知竞买人的申请号,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在市地产交易市场的挂牌交易竞价公示栏内公布竞买人的竞买号、出价及出单时间等内容. 竞买人向挂牌人的受理窗口提交竞买报价单并经挂牌人盖章后,即视为承诺,不得以任何形 2 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竞买人在挂牌交易申请时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但其加价的最低幅度,必需等于或高于具体挂牌交易地块的加价幅度的规定.竞买人每次填写竞买报价单的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交易公示栏内公布的报价和挂牌人已受理的竞买报价单上载明的报价。 (四)挂牌人刚好公布当前报价和竞买人,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挂牌人按本法第八条的方法确定买受人,当场宣布交易结果。 (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 (七)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登记,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 第七条 挂牌时间至少为10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间可依据竞买人竞价状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八条 挂牌人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人: 公开挂牌交易时限届满之日,挂牌人结合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按下列规定确定受让人: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挂牌交易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则确定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允很多次竞价,土地运用权由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先提交报价单者获得; (三)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内没有竞买人或全部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交易底价,则取消该地块挂牌交易,或调整最低交易价,按本方法重新挂牌交易。 第九条 挂牌最低交易价格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价评估结果、结合政府产业政策、地价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条 未能受让土地运用权的竞买人,其履约保证金由挂牌人在报价截止日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如数退回,受让人的保证金可在交纳最终一期土地交易价款时冲抵.受让人拒不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签订《南宁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挂牌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挂牌活动结束后,挂牌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挂牌交易结果在市地产交易市场或媒介上公布(受让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除外) 。 第十二条 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土地运用权的竞买活动: (一)有违法用地行为正在处理过程的; (二)受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尚未付清地价款或运用划拨国有土地尚未结清划拨费的; (三)有闲置土地尚未开发的; (四)有其他违反土地出让、租赁等合同约定行为的; 3 第十三条 受让人有供应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挂牌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运用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担当赔偿责任。责任方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土地运用权的竞买活动。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挂牌竞价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赐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以挂牌方式租赁、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六条 市辖县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挂牌出让,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土地挂牌出让工作程序 1、制订工作方案:制订挂牌前期工作方案报交易中心领导和国土局领导审定。 2、编制拍卖文件:依据业务处供应的地块材料编制、印刷拍卖文件。 3、发布挂牌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挂牌起先日前20天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状况和挂牌时间、地点。 4、出售挂牌文件: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出售挂牌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5、组织现场踏勘:组织意向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6、受理竞买申请:在挂牌公告规定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托付书、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报价员”授权托付书、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7、审查挂牌资格:依据挂牌文件要求,对竞买人的开发资质、诚信记录等进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人资格确认通知书》,通知其参与挂牌活动。 8、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状况、最新报价状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在报价截止后,假如还有竞买人报价,可以填写《竞价申请书》,并通过传真的形式将《竞价申请书》传真到挂牌文件规定的地点。 4 9、揭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日次日,依据挂牌文件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