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划拨有关法律法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运用权,可以实行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消遣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实行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运用权。实行划拨方式的,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运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运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其次章的规定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其次十二条 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运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运用,或者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运用期限的限制。 其次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运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运用权管理暂行方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运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运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运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运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运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 第十一条 土地运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二条 土地运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运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根据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第十三条 土地运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定不办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运用权干脆划拨给受让方运用的,土地运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根据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