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随着证券中场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以股权激励为主的股份支付业务在我国逐渐普遍。近年来各地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以及部分民营企业部推出了期权激励的机制,但并没有全国性的政策法规进行规范。 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未对股份支付业务进行明确的规范,对股权激励的规范散见于其他一些相关规定,2002年11月财政部财企〔2002〕508号“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高科技技术企业的股权激励试点进行了规范。2005年8月证监会和国资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推出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5年1月国发[2005]34号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了的积极性。2005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进行了明确规范,可以预见股权激励在我国将会成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和经济业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企业对股份支付业务会计处理的需要,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结合有关监督部门规范的企业股权激励行为的规定,考虑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股份支付业务,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下称新准则)。新准则在我国首次规范了企业以自身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业务,统一了实务中存在的不同处理。该准。(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股份支付业务。 (二)体例 本准则其分为四章,共十五条,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1—3条)(准则制定依据、规范范围、股份支付的分类);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第4—9条)(授权日的处理原则。等待期损益计量、未行权部分结转);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第10——13条)(授权日的处理原则。等待期损益计量。未行权部分结转);第四章披露(第14——15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信息及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规范范围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愤的交易。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四)股份支付的分类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五)确认与计量原则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计量; (2)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基本公积。 (3)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4)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音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2)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按授权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负债; (3)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人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4)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六)披露 1.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①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②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③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④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2.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股份支付的当期费用总额,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二、新准则与原制度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是新颁布的一项会计准则,在此之前,有关股份支付的现行规定以《上中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为主。新准则与现行制度之间差异较大,表现在如下方面: 1.规范范围不同。新准则规范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其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现有规定只是针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对高管人员的奖励,新准则扩大了规范对象的范围,包括对职工(包括高管人员)和职工以外的各方。 2.计量标准不同。新准则以授予的权益工具或承担债务性工具的公允价值什量,现行规定按照企业支付的实际成本计量,没有涉及到公允价值。 3.会计处理的系统性不同。现行规定只是对高管层激励方面做了一些粗线条的规定。新准则在会计处理方面更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把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支付、现金结算支付两种;核算过程包括了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日的处理;对股份支付的披露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我国《股份支付》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IFRs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相比,存在如下几方面的差异: 1.准则名称不同。新准则称为“股份支付”;IFRs2为“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2.规范的范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