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教学案例要点
《国际贸易实务》 教学案例 2 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 应用案例2.1 (p32) ●FOB(1) 1997年3月,卖方A与买方B签订甜菜粕合同,价格条件是FOB大连,数量2000公吨,2%的溢短装,最迟装运日是8月20日。B与船方C备好船后通知A,8月14日:船到;8月16日:装船;8月17日:装货时下雨,部分货物被淋湿。此时A、B、C三方均有代表在场,于是达成扒舱协议,卸下受损货物108吨。8月19日装完船后,买方与船方认为实装1903吨,于是在大副收据上签了1903吨货物,当时卖方并未表示异议,但是后来卖方认为自己所交的货物是2011吨,卸下的108吨货物是上船后才发生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担当该损失,遂不接受大副收据。据此,A与B各不相让,但载货船只已抵达目的港,没有提单B无法提货,最终,C只得签发2011吨货物的提单。 依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方这样做有无道理,为什么? ●FOB(1)(p32) 参考答案 依据《Incoterms®2010》,FOB术语中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风险,货物被雨淋湿是发生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后,此时的风险应由买方担当,因此卖方是有道理拒绝接受写有1903公吨货物的大副收据的。 ●FOB(2)(p32) 2004年1月8日,河南开封一家外贸服装公司A与韩国一家公司XX签订了一批服装出口合同,共600箱,每箱100件,每件售价80美元,FOB青岛港,托收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4年6月18日之前。该公司在青岛设有办事处,于是在6月上旬将货物运到青岛,由青岛办事处负责存仓、装船。不料在存仓后的其次天,仓库发生意外,电路遭雷击失火,导致600箱服装全部被毁。办事处马上要求其内地总部尽快赶制补发600箱,以便按期装船,但A公司原存货不够,只好要求韩国XX公司延长交货期,使装运期延误了一个月。 依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公司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 ●FOB(2)(p32)参考答案 本案中,由于采纳了FOB术语,依据《Incoterms®2010》,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依据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完成交货,风险自此转移给买方。因此,作为卖方的河南开封A公司要担当以下损失和风险:(1)自己负担货物被焚的全部损失;(2)按合同规定担当由于延期交货而对韩国XX公司的赔偿。 据悉,河南开封处于我国内陆铁路交通干线上,货物运输非常便利,假如采纳FCA术语,将货物在就近铁路站交承运人,由承运人将货物运至青岛港装船,则不仅可以节约长途运输的费用,而且可以避开长途运输途中及港口存仓的意外及风险。本案中,假如采纳FCA术语,则货物在当地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那么存仓失火造成的货物被毁的损失就由买方负担。 ●FOB(3) (p32) 1998年中国A公司作为卖方与韩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 大豆单价为XX美元/吨,FOB天津,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在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货物的质量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但是,之后由于各种缘由,B公司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完毕,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觉大豆生虫,于是托付当地捡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恳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旧完好,未发生虫害。 你认为A公司是否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FOB(3) (p32) 参考答案 依据《Incoterms®2010》,本案中,一方面,由于进口商B公司未按期到港接货,依据惯例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责;另一方面,依据FOB条件,买方担当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更不担当责任。由于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旧完好,未发生虫害,可以确定卖方交货时的货物品质是完好的,因此,可确定大豆生虫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综上所述,进口商B公司的索赔是不能接受的。 ●FOBS (p32) 买卖双方签订FOBS合同,在日本某港装货,装到一半时突然遇到台风,为避开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港务部门要求船舶离开泊位,到锚地避风。由于时间仓促,加上尚未装完船,所以上船的货物未能理舱,结果货物在台风中受损。对于这部分损失由谁担当的问题,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争议。 你认为损失应当由谁担当,为什么? ●FOBS (p32) 参考答案 在国际贸易中,依据实践做法,常常出现贸易术语的变形,但是术语的变形通常是为了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至于这些变形是否会影响到风险划分的问题,依据传统的观点,贸易术语的变形只是用以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变更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些当事人的理解和驾驭上的偏差,往往会因此产生争吵。而《Incoterms®2010》未涉及贸易术语变形。在本案中,双方事先在合同中规定货物交付适用FOBStowed,即卖方需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担当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但并未因此规定,风险转移的界限也随之转移,仍旧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由于受损的货物已经装上船,所以装船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及损失都应由买方担当。 因此,关于贸易术语的变形和风险转移的界限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规定,以免发生争吵。 应用案例2.2 ●CIF(1) (p36) 在二次大战期间,美国卖方A与英国买方B依据CIF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装运港在美国东部某港口,目的港是英国某港口。合同签订后,卖方备妥货物,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发运。载货船只在大西洋上被敌对国德国的潜艇发觉,并被对方放射的鱼雷击沉。买卖双方均得知了这一消息。卖方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备好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并要求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则以卖方所交的货物已全部灭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为此,双方发生了诉讼。 依据《Incoterms®2010》,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 ●CIF(1)参考答案(p36) 最终,法院以卖方通过提交合格单据完成其交货的义务为由,判买方败诉。 ●CIF(2) (p36) 法国某卖方依据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目的港在英国的多佛尔。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支配好了船只。但在办理装运时,卖方考虑到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很近,一帆风顺,估计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就没有办理保险。载货船舶起航后也很快平安抵达目的港。当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发觉其中缺少保险单,就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卖方则以货物完全合格,且平安抵达,保险单已失去效用为由进行抗辩。 依据《Incoterms®2010》,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呢? ●CIF(2) (p36)参考答案 最终法院判卖方败诉。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