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运用效益,保障国家全部者权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方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方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允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支配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依据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依据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其次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 因技术缘由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变更等缘由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 已超过运用年限无法运用的资产;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权或占有、运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全部权或占有权、运用权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接着运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 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六)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七)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全部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运用权的行为。 (八)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 (一) 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上报)、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变更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5、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 (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 省级专项资产或账面价值特殊巨大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五)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按本方法规定权限审批;跨级次、跨部门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接收方和划出方主管部门协调一样后,划出方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用部门提出看法,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样附后),并供应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 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须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 审批。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 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 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 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缘由而调拨资产,需供应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 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 其他相关文件和须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