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看法》《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同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运用权,其土地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运用权租赁范围。 其次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街道 村,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 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运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运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运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全部权归乙方全部,详细数量、位置及运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立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五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整。 第六条 续租 6.1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接着运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 除依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须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运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运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运用权登记手续。 6.5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确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运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复原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 土地权属状况。甲方按 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运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全部。 第七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 7.1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运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 (税)。 7.2 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运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 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实惠政策后,土地运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 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 7.3 租金按年支付。乙方应于每年 年 月 日之前将下一年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第一年的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 专户内,开户银行 ,账号:______________. 7.4 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做相应调整。如无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约定每隔 年重新调整租金。双方对此协商不一样,则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租赁土地运用权的分割 租赁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运用权随之转让;租赁土地运用权发生分割的,转让的受让人依据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运用权,并担当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租赁土地运用权分割的界限和面积,由乙方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进行审核方式共同确定。 第九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的房产抵押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地块上原来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 抵押物处理后,本租赁合同应当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接着履行。 第十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房产的出租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地块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 第十一条 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11.1 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运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运用权: 11.1.1 因国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须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2 因国家国防建设须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3 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4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须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1.1.5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须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11.1.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须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1.2 补偿 11.2.1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 11.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占用的土地部分接着有效; 11.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对乙方赐予合理补偿。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样,则甲方应按 的规定和乙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状况予以相应的补偿。 11.2.4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合法建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全部。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运用权的程序 甲方依法和依据本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租赁土地运用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回3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3.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13.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幅土地的开发、利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13.3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13.4 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运用权; 13.5 如乙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则甲方有权责令限期订正,并可视情节的严峻程度依法赐予行政惩罚; 13.6 甲方保证该幅土地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设立任何抵押权。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4.1 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