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局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 登记单位:新城工商所 登记时间:2014年 月 日编号:3-16 投诉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住 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名 称 联 系 人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投诉事实、理由及恳求 投诉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看法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登记; 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 3.投诉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消费日期、消费涉及金额等详细状况。 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范工商〔2014〕第3-16号 : 我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关于 的投诉材料,经审查,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方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所确定受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特此告知。 范县新城工商行政管理所 2014年 月 日 注:1. 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确定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告知投诉人受理状况; 2. 本告知书中“联系人”、“联系电话”指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工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 本告知书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运用派出机构印章; 4. 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范工商〔2014〕第 3- 号 : 我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关于 的投诉材料。经审查,属以下第〔 〕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方法》的规定,我所确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特此告知。 范县新城工商行政管理所 2014年 月 日 注:1. 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确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状况。 2. 本告知书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运用派出机构印章。 3. 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 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范工商〔2014〕第3- 号 : 我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关于 的投诉材料。经审查,属以下第〔 〕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方法》的规定,我所确定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特此告知。 范县新城工商行政管理所 2014年 月 日 注:1. 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确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状况。 2. 本告知书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运用派出机构印章。 3. 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 范工商﹝2014﹞第3-16号 : 关于 消费者权益争议,我所已经受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方法》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 参与调解。无正值理由不参与调解的,我所将终止调解。 调解人: ;联系电话: 。 特此通知。 范县新城工商行政管理所 2014年 月 日 注:1. 本通知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通知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参与调解; 2. 本通知中“调解人”、“联系电话”指受理消费者投诉工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 本通知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运用派出机构印章。 4. 本通知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当事人。 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 范工商〔2014〕第 3-18号 董永刚 : 经审查,关于范县新区第一小学南边移动代理缴费店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第〔 二 〕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方法》的规定,我所确定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值理由不参与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