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聘教授、副教授条件5
内蒙古民族大学校聘教授、副教授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力度,推动人才快速成长进步,健全完善人才培用机制,进一步鼓励在教学、科研等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青年教师,提高优秀中青年教师待遇,激发创造性、焕发活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推动学校事业更好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学术端正,为人师表,在一线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2. 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3. 申请校聘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申请校聘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校聘教授: 1. 项目与论文:主持国家基金面上项目1项,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 SCI一区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理工医类),或在SSCI、 A&HCI、国内权威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或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并且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 SCI二区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理工医类)、或在权威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大农学类)或在SSCI、 A&HCI、国内权威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 2. 教学、科研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科学技术奖(含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 3. 比赛: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一等奖获得者,艺术、绘画、影视作品及体育竞赛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览中个人技能(作品)获得银奖(第2名)及以上者。 第四条 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校聘副教授: 1. 项目与论文: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且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 SCI二区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理工医类)、或在权威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大农学类)或在SSCI、 A&HCI、国内权威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 2. 教学、科研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得者。 3. 比赛: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二等奖获得者,艺术、绘画、影视作品及体育竞赛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览中个人技能(作品)获得铜奖(第3名)者。 4. 获评为内蒙古民族大学示范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优秀教师,或教学技能奖获得者并且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1项或者公开发表教改论文1篇。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目标 第五条 校聘教授、副教授受聘期间应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1. 教学工作:每年为本科生主讲专业课程,承担一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培养任务,聘期内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教改项目,公开发表教学改革研究论文。 2. 科研工作:申请、主持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取得标志性成果。 3. 学科建设:围绕学科发展方向及建设重点,提出创新性、战略性构想,推动学科、平台建设。 4. 团队建设:组织和参与团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注重学术梯队建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等。 由学院根据学科发展要求,结合个人申请岗位,在以上方面提出具体职责,明确任期目标。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聘用程序,符合校聘教授、副教授聘用条件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聘用: 1. 个人书面申请,提交科研业绩成果; 2.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教授委员会联合推荐; 3. 人事处汇总材料,根据报名情况确定指标; 4. 同行专家评议,由不少于5人的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 5. 全校范围内公示; 6. 校长签发聘书; 7. 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任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学科建设急需,业绩成果突出的人才可以由校长直接确定聘为校聘教授、副教授。 第五章 聘期及待遇 第八条 校聘教授、副教授任期可持续到正式评审为教授、副教授时止,最多不超过五年,期满后不得再次申报校聘教授、副教授。 第九条 校聘期内,受聘人员档案工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享受教授四级岗位或副教授七级岗位校内可分配绩效工资及课时津贴等待遇。 第十条 聘期内,被评为其它高层次人才时就高兑现待遇。 第六章 聘期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对受聘人员实行聘期动态管理及目标聘期考核。 第十二条 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进行年度或中期考核,向学校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和考核结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由学院提出解聘意见,经学校审批,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校聘教授、副教授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或者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可直接解除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校聘教授、副教授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结合职称评审工作一同进行。申报者的年龄、任职资历、论文论著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等,均截止到同年申报时间时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