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吉林大学商学院
吉林高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落实消防平安责任,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平安和教学科研的顺当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学校消防平安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平安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平安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平安管理依据“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主动参加”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爱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平安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内全部的单位、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 其次章 消防平安责任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平安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平安工作;分管消防平安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平安管理人,帮助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平安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平安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化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 (一)实行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平安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平安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支配;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平安工作支配; (五)批准年度消防平安经费支配; (六)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刚好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消防平安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 (一)拟定年度支配,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平安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平安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帮助消防平安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消防平安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当,副主任由分管消防平安的校领导担当。成员由相关部、处、室、学院、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实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年度消防平安工作支配; (三)探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四)总结表彰消防平安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消防平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平安工作实施检查、监督、指导。其职责是: (一) 实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 拟定消防平安工作支配、经费预算、总结报告等; (三) 开展消防宣扬教化和培训; (四) 检查校内各单位及外来从事商业活动、租赁学校房舍人员贯彻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平安责任状况,订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五) 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平安隐患台帐; (六) 购置、修理灭火器材; (七) 帮助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 (八) 帮助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九) 指导重点单位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 提请消防平安委员会表彰消防平安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平安责任人和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二) 建立健全消防平安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 逐级签订消防平安责任书,并建立消防平安考核、奖惩制度; (四) 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平安教化和培训; (五) 组织消防平安检查,刚好消退火灾隐患; (六)帮助学校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工作支配,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平安管理; (二)组织制定消防平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消防平安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消防平安常识的教化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六)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的畅通; (七) 完成消防平安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消防平安员,其职责是: (一)仔细落实本单位消防平安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急品的管理; (三)落实消防平安巡查制度; (四)刚好制止和订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妥当处置应急状况,快速报告火险火警。 第十四条 签订消防平安责任书 (一)学校及各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要逐级签订下年度消防平安责任书; (二)资产经营公司(吉大控股)下属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吉大控股)与其签订消防平安责任书; (三)其他校内单位自办企业,由管理单位与其签订消防平安责任书; (四)校内出租房屋,由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平安责任书。 第三章 消防平安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部位): (一) 学生公寓、食堂、教室、试验室、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宾馆(款待所)、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 校内网络、电视台等传媒部门; (三) 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 水、电、气、热等系统; (六) 易燃易爆等危急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用部门; (七) 化学试验室、化学药品库、贵金属库房、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担当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八)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 高层建筑及地下(半地下)室; (十) 施工现场; (十一)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消防平安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及日常平安管理 (一)本(专)科生、探讨生、博士生公寓的消防平安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日常消防平安管理由所在学院和培育单位负责; (二)外国专家、留学生公寓的消防平安及专家、留学生日常的消防平安管理由国际沟通中心负责; (三)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学生公寓楼的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违章行为的订正及违章电热器具的收缴; (四)学生管理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平安教化和防火平安检查,定期组织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第十七条 教职工单身公寓的管理 (一)单身公寓的消防平安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 (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单身公寓的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