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向银行贷款)(28篇).docx
贷款协议(向银行贷款)(28篇) 贷款协议(向银行贷款)(精选28篇) 贷款协议(向银行贷款)篇1 本协议由abc公司(简称“借款人”或“借款方”),国公司, 与—银行(简称为“银行”),—于19—年月日订立。 此证: 鉴于借款人已向银行要求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 借款人提供一笔本金为壹佰万美元(us¥的定期贷款); 鉴于银行已准备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 供此项定期贷款; 据此,以双方相互承诺为对价,就下述内容达成一致: 第一条定义 1.1基于本协议之目的,下列词语可定义为: “营业日”:指位于—银行开始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天, 以及—同业银行拆借市场进行美元拆借交易的任何一天。 “承诺”:指银行在本协议生效日即承担向借款人贷款的义 务。 “—”:指位于—的信贷银行国际分部。 “美元”:及符号,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及与 情况下,银行应通知借款人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递交有关此类 变更的证明。基于由银行向借款人作出的有关此变更的通知,银 行的承诺即终止,且全部贷款本金和未付票据款项,连同利息和 依本协议应向银行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均须于此类变更之日后继 的计息日或依银行规定更早的日期完成支付。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为使银行加入本协议并发放并维持贷款,借款人特向银行作 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1.1 1组建公司及资格 借款人是依—国法律组建、有效存续及具良好信誉的(特定实 体形式),且其以自有资产组建并经营业务,并依财产所有者之特 性或业务经营必需某种资格时在各管辖取得此类资格。 1.2 2 能力和权力 借款人有充分的权力参与协议,借贷资金,签署票据并承担 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上述全部行为均经适当和必需的法人行为所 授权。 1.3 同意与登记 任何人基于本协议及票据的履行、送达、执行、有效性或强 制性或支付所要求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登记、宣告、豁免及 特许(除在此时中央银行许可汇付外汇并不适用的情况之外)均须 完成并产生法律效力。 1.4 合法性和强制性 本协议和其附属条款的执行的票据构成依—国有权法院的规 定对于借款人的合法、有效并肯约束力的强制性义务。 1.5 其他附属文件 本协议和其附属条款的执行和送达,以及上述要据的出具, 均不导致因以借款人为一方或由借款人作邮或其财产受到约束的 契约、协议、指令、判决或文件涉及的,或借款人基于备忘录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违犯,对于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 托管或不动产债权的产生,某种过失(通知或时效已过或两者兼而 有之),或债务持有人宣布同样应付债务的情况,而且亦不违犯适 用法的任何条款规定。 5. 6财务报表 借款人在—,并与该财政年度末借款人损益报告有关并已 将复印件送交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应是在保持一贯性的基础上依_ 国通常所能接受的会计准则于期末日所准备出的,完整、正确及 公正地反映该期间现时财务状况和期末经营成果。在当日出具的 资产负债表内及说明之中不得带有任何借款人直接或间接,固定 费用或提成费率形式的重大债务;并且自出具资产负债表之后起, 在借款人业务、财产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及经营上不存在 重大不利变更。 5.7 重大不利条件 除自—以书面形式由借款人身银行披露的内容外,无论借 款人的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经营以及借款人的财产 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现重大不利的影响。 5.8 诉讼及其他 除以书面形式由借款人向银行披露的内容外,不得有任何依 据法律或衡平原则作出的不利决定将对借款人业务、财产及公司 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案件或司 法程序(不论是否以借款人的名义)或对于借款人 的威胁、对抗或影响的存在。借款人不得违反严重影响借款 人经营和/或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的有关适用法律和/ 或法规,以及任何以借款人为一方或借款人受其约束,其违约可 能对借款人的经营、财产或公司状况(财政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 5.9 税务 允许借款人依本协议和票据为条件基于票据完成所有支付义 务,向银行的偿付应是不附带任何费用并且是完税的,而且银行 所收到的偿付款项不含任何税务。借款人依本协议支付全部税务。 5.10 10文证税务 本协议、票据及担保均不含任何印花税或文证税务或其他类 似费用,其包括但不限于一国或任何政体分支或征税权力机关的注 册记税,依担一国的税务法典征收的印花税除外。 5. 11豁免 借款人先在承担协议项下义务及其债务,且借款人就本协议 收票据签署及履行构成私人与商业行为而非政府与社会行为。借 款人及其财产不得享有与本协议义务相关基于主权或由于对销债 务、诉讼、判决或执行会产生的豁免权利。 5. 12权利 借款人对于其反映于—,依本协议第5.6款由借款人出具 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说明之中的财产及资本,以及在出具资—产负 债表前后借款人取得的全部财产及资本享有良好的可以出让的权 利;而且这些财产或资本,除依第5. 6款所述最近的资产负债表和 相关说明中披露者外,均不得含有留置债权(包括不动产抵押或证 券权益抵押)。 5. 13税务 借款人应申请依法律、法规或对于借款人或其资产有税务管 辖权的各政府部门或征税权力机关发布的命令所要求的退税。借 款人已付,或已约定支付与或可能与上述退税有关的全部税款、 费用和其他政府费用;除此类税务之外,如有借款人所收取的税款, 则将作为基金储蓄(依一国通常所接受的会计准则)。在借款人账目 上有关税务的费用、孽息、储备金(依一国通常所接受的会计准则) 是适当的。借款人知晓,除向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所披露的内容 外,其不存在任何重大税务款项,并且对任何税务支付时间的延 长均属无效并不得提出此类要求。 5. 14不利合同及指令 除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披露的内容之外,借款人不得作为对其 经营、财产或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合同、指示、委托书、公司内部细则中其他限制合作文件或由 任何人所作出的指令、法令或判决(以下简称限制性文件)的一方 或受其约束;或不履行遵守或完成此类限制性文件包含的任何义 务或条件。 5.15同等履行 依本协议借款人的义务与票据中规定的借款人的义务排列在 支付次序方面以及与所有其他借款人债务方面至少是同等的。 5. 16法律形式 本协议,票据及担保依—国法律具有适当的法律形式,而且依 其各个条款赋予强制力以强制程序在—国法院对抗借款人。 贷款协议(向银行贷款)篇2 本贷款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上海市签署: (1),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借款方”),身份证 号码:,住址 (2)【WFOE的名称】(以下简称“贷款方”),一家依照中国法 律成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 借款方和贷款方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 .借款方因在中国 与【另一出资方名称】 合资设立 发展教育事业需筹备资金,贷款方 同意向借款方按本协议的条款提供贷款以助借款方设立学校发展 其教育事业; 2 .贷款方同意向借款方提供总金额 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