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移交与接管规定.docx
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移交与接管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移交与接管行为,明确市政污水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提升污水设施运行效益,充分发挥其减排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污水设施,是指市政污水管道和排污沟渠(含结合道路建设的污水管道和排污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新、改、扩建的市政污水设施,除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原业主单位或其他专业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污水设施外,移交与接管适用本规定。 按规定应办理移交手续的市政污水设施,未办理移交的,由原业主单位负责日常该污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完成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市政污水设施一并纳入维护管理范畴。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污水设施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不含中心城区)市政污水设施管理的维护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市政污水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五条市政污水设施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要求。市政污水设施竣工后应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审批。 第六条市政污水设施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第七条《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 (三)位置、长度、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预计移交日期; (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 (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污水管必须按规范通过闭水试验(重力管)或压力试验(压力管); (三)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四)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五)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 (六)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第九条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工程竣工并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接管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第十一条《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 (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四)位置、长度、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工程造价)等工程概况; (五)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结论;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移交与接管双方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有关部门人员鉴证等。第十二条市政污水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超过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移交的市政污水设施工程做质量检测评估,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符合移交与接管条件的,接管单位应当接管。 项目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三条污水设施维护管理范围划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区域内市政污水设施的移交与接管工作。具体包括: 1.市闽中污水处理厂。 2.市政污水管道。荔园路一期(西南起自与福厦公路交叉口,东北至与莆秀公路交叉口)—荔园路二期(南起自与莆秀公路交叉口,北至与福厦公路交叉口)—荔园路三期(南起自福厦公路交叉口,北至与荔涵大道交叉口)—荔涵大道(东北起自与荔园路三期交叉口,西南至与东圳路、莆岭公路交叉口)—东圳渠道(北起自与莆岭公路交叉口、南至广化路)—广化路(莆田五中北大门)—荔城南大路—荔园路一期范围内的市政污水管道; 3.进厂干管及排海管。莆田中心城区至市闽中污水处理厂第一进厂干管、莆田中心城区至市闽中污水处理厂第二进厂干管、涵江总泵站至市闽中污水处理厂进厂干管、西天尾泵站至市闽中污水处理厂进厂干管;市闽中污水处理厂排海管。 4.污水提升泵站。中心城区城厢总泵站、文献泵站、东圳泵站、下黄泵站、霞林泵站;荔城区西天尾泵站;涵江区湖滨泵站(人民街)、涵江总泵站。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市本级维护管理范围外)的市政污水设施的移交与接管工作。 第十四条污水设施接管与维护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并上交市级财政的中心城区、涵江城区、荔城区西天尾片区、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的污水设施维护管理经费按承担的维护设施工程量比例分配。 其他片区污水设施维护管理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负责承担。 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均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市市政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由政府投资的市政污水设施工程,在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养护维修费用。 社会投资的市政污水设施工程,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时,应当明确养护维修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将管理范围内本年度新增及下一年度拟建的市政污水设施工程量汇总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城乡建设市政设施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