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模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区域收展人员管理措施(B版) (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收展人员组织管理6 第三章 收展人员招募10 第四章 收展人员归属关系12 第五章 收展人员晋升和考评18 第六章 委托酬劳36 第七章 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下称企业)委托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管理,依据《中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措施》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中所称“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措施》,含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和企业签署《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协议》(B类),向企业收取佣金,并在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个人。本措施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收展员达成企业对应委托代理标按时,企业支付委托酬劳。本措施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收展员达成企业要求委托代理标按时所对应代理等级。本措施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成一定代理等级所应推行对应职责。本措施中相关用语简称以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定和认定”简称为“考评”,“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 收展员从事一切业务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相关要求。 第四条 本措施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组成企业和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协议关系依据。 第五条 本措施中相关用词定义以下: (一)FYC:是指新单首年佣金,包含个险长险主险首年佣金、附加险及短期险首年佣金。企业定时公布列入FYC统计范围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在计算收展人员委托酬劳时,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佣金不计入FYC;短期险佣金是否计入FYC由省级企业确定。在进行收展人员职级考评时,短期险佣金可计入FYC;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佣金是否计入FYC由企业依据市场情况另行要求。 (二)收展主管:是指受企业委托,根据本措施要求组建团体,负担增员、属员教导、职场训练、团体管理等各项职责并享受对应委托酬劳收展人员。本措施中主管包含各档收展组经理、收展部经理和区域总监。 (三)M值:是收展人员月度FYC计量数。M值由企业定时依据寿险市场形势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测算确定。本措施M值为600。 (四)业绩责任额:指收展人员个人每个月、收展主管直辖团体每个月须达成FYC金额。 (五)有效人力:是指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3M人员。 (六)达标人力:是指当月达成个人或直辖团体业绩责任额人员。团体月度达标人力占比计算公式为: 团体月度达标人力占比=团体当月达标人力团体月初持证人力(不含准收展员) (七)新单件数:是指新签发个险长险主险保单件数和短期险保费折算件数之和。 长险主险单件保费达成800元(省级分企业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向上调整)计1件;短期险保费每累计800元折算为1件。折算件数不超出自然件数或卡折数。 企业定时公布列入件数统计范围险种。 (八)举绩人力:是指当月新单件数大于零持证人力。团体月度举绩率计算公式为: 团体月度举绩率=团体当月举绩人力团体月初持证人力(不含准收展员) (九)本措施中有效投诉是指经企业督察人员核实确属收展人员责任投诉。 (十)保单综合续收率:是指收展人员所服务保单及个人销售保单各期续期保费综合续收率。 保单综合续收率=保单件数续收率×60%+保费续收率×40%;其中: 保单件数续收率=X月保单件数累计X月保单件数累计+X月失效件数累计 保单保费续收率=X月保单保费累计X月保单保费累计+X月失效保费累计 保单综合续收率计算规则说明: 1.X月续收率件数(或保费)分子:应收日期在X-2月、收费日期在第X-2月至X月续期收费件数(或保费)累计。不包含短险和短期附加险。工号以续期收费时工号为准。 2.X月失效件数(或保费):保单生效对应日在X-2月(全部年度)、在X-2月至X月中失效件数(或保费),剔除保单生效对应加45天后转移失效保单(保单分配日期>保单生效对应日+45天),剔除失效后在X月月底前又复效收费失效保单。工号以失效时工号为准。 3.X月续收率件数分母或X月续收率保费分母为0时,综合续收率强置为1。 (十一)成功增员:收展新人上代码并在3个月内举绩新单件数1件,若签约在上月,举绩在次月,则成功增员算在次月。 第二章 收展人员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企业个险销售管理部门或依据上级企业要求设置区域收展管理部门为收展人员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接收上级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企业可依据业务拓展需要,在区域计划基础上设置收展区、收展部和收展组三级团体,分别由区域总监、收展部经理、收展组经理主管推行团体管理职责。收展区内须最少管辖4个收展部(含总监所在部),收展部内须最少管辖4个收展组(含部经理所在组)。 收展团体称谓为:XX支企业XX收展区(部、组)。 第八条 收展团体主管职级设置 收展区设总监、高级总监两档主管;收展部设部经理、高级部经理和资深部经理三档主管;收展组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两档主管。 组经理档主管可依据收展组内人力、业绩,区分组经理、银质组经理、金质组经理三阶;高级组经理档主管可区分高级组经理、银质高级组经理和金质高级组经理三阶。 第九条 行销系列收展人员职级设置 主管之外收展人员为行销系列,设准收展员、收展员(含观察期收展员)、用户经理、高级用户经理、资深用户经理五个职级。 第十条 行销系列和主管系列收展人员之间能够相互转换,转换后按新职级标准进行日常考评和职级考评。 用户经理及以上职级行销系列人员符合晋升组经理条件可申请转为组经理;主管系列人员申请转为行销系列或企业认为其不适合担任主管(非违规、违纪和考评原因)而降级,则依据最近一次考评个人业绩情况转换至对应行销系列职级。 第十一条 收展人员系列转换按以下步骤操作 1.由本人填写《收展人员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企业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2.收展人员转换系列由市分企业或其上级分企业审核同意,再由企业依据本人最近考评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对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职场给予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收展人员职责以下: (一)行销系列人员职责 1.遵遵法律、法规及保险代理协议约定内容; 2.用户开发、市场开拓事项; 3.工作计划确实定、实施和检讨事项; 4.活动管理工具建立、填写和整理事项; 5.早夕会、会报、培训等企业相关会议参与及支援事项; 6.用户造访和用户回访事项; 7.保单条款说明、保单签约、递送和提供售后服务事项; 8.新人增员和育成事项; 9.区域内分配孤儿单用户和在职单用户服务事项; 10.服务区内市场培育及业务活动宣传事项; 11.完成上级交办事项。 (二)各档收展组经理职责: 1.同行销系列人员职责(1-11项); 2.直辖组行销系列人员差勤、工作、服务管理事项; 3.直辖组行销系列人员增员、培训、教导及考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