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信用风险评价指标示例、评分指南
附录A (资料性) 评价指标示例 表A.1给出了电子商务平台信用风险评价指标示例。评价主体宜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具体情况选取各级适用指标,并根据重要性在同级指标中合理分配权重。 表A.1 电子商务平台信用风险评价指标 序号 一级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说明 1 平台主体合规要求 1.1 资质要求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 1.2 资质信息公示 依法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等信息,或者相关信息的链接标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1.3 平台协议与规则 制定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或社区规范等; 明确经营者入驻和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等与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平台内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配送机构或人员等相关主体签订协议;与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社区规范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在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提供意见反馈渠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保证各方主体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1.4 合规管理机构 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明确合规管理负责人,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特殊商品提供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设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业人员承担相关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5 合规管理制度 依法建立并实施主体准入管理、商品等准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规则管理、信息发布管理、信用管理、广告营销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数据安全管理、交易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处理、安全事故处置、违法行为处置及报告、直播营销账号注册审核管理、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等管理制度;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特殊商品提供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药品处方审核及实名购买、药品配送管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测、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化妆品日常检查、不良反应报告等管理制度。 2 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管理 2.1 入驻审核 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提交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或备案证明、个人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资质或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及有关资质证明进行认证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2.2 资质更新管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提示平台内经营者及时变更证照、个人身份等信息; 提示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超过10万元,不同平台的交易额合并计算)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平台内经营者报送的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完成更新公示。 2.3 平台内经营者亮照亮证 平台内经营者的亮照亮证情况 2.4 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商品发布规范;依法加强对商品等准入审核和信息检查,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资质信息及其他相关必要信息,为信息披露提供必要技术支持;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督促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地公示菜品名称、主要原料名称等餐品信息;提供药品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在药品网络销售平台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平台内经营者店铺首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或者提供药品说明书,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提供医疗器械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督促平台内医疗器械经营者在其发布的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并进行核验。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以文本形式展示;提供化妆品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化妆品信息时开展检查,对其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实;制定禁止销售商品、服务管理目录,明确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推销或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得出现的直播行为等,并明确相关处理措施。 2.5 对餐饮经营者的管理 向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推广使用食安封签;向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宣传、推广明厨亮灶;向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宣传、推广反食品浪费要求。 2.6 跨境商品 建立单独的区域为跨境零售经营者和境内零售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或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配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向消费者提示相关商品原产地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可能无中文标签,以及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且不得再次销售等信息;采取技术手段等方式防止平台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销售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列明的商品。 2.7 质量管理 加强商品质量管理,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平台内销售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工作; 依法处置商品安全隐患,对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商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召回问题商品、及时停止销售;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平台内商品餐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并根据平台协议、规则对抽检不合格商品及平台内经营者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8 商品质量抽查信息 近一年,商品质量抽查情况。 3 平台运营管理 3.1 广告营销 以竞价排名等互联网广告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依法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违法广告并保留相关记录,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和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根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3.2 信息管控 近一年,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合规情况。 3.3 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举报通道;建立“通知—删除”处理流程;对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平台内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