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库[201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刚好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5年10月10日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第三条 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 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平安性、规范性、流淌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三)规范账户管理。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 (四)实行会计监督,参加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状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 (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下级政府总会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工作须要,配备肯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运用者供应政府财政预算执行状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状况。 总会计的会计信息运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运用者。 第七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八条 总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纳公历日期。 年度终了后,可依据工作特别须要设置肯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 第九条 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业务,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一般应当依据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期末,各种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应当依据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其中,货币资金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支出等科目;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净资产等科目。 第十条 总会计应当依据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纳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依据规定采纳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二条 总会计应当采纳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 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运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运用本民族文字。 其次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照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状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牢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第十五条 总会计供应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状况的反映、会计信息运用者的监督、决策和管理须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运用者对政府财政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状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料。 第十六条 总会计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刚好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总会计供应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财政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像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纳一样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状况、财务状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财政发生的相同或者相像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纳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政府财政的会计信息口径一样、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总会计供应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楚明白,便于会计信息运用者理解和运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限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其次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依据流淌性,分为流淌资产和非流淌资产。流淌资产是指预料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资产;非流淌资产是指流淌资产以外的资产。 其次十一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详细包括财政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股利、借出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经费、应收转贷款和股权投资等。 财政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财政存款等。财政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会计负责管理,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统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 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依据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政府债券。 应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出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依据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 暂付及应收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与下级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等。暂付及应收款项应当刚好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月列支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依据“二上”预算预拨出的下年度预算资金。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 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股权投资是指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等。 其次十二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牢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其次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依据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第四章 负债 其次十四条 负债是指政府财政担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 其次十五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依据流淌性,分为流淌负债和非流淌负债。流淌负债是指预料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淌负债是指流淌负债以外的负债。 其次十六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详细包括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暂收及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