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资本计量
附件附件 4 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一、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一)商业银行应制定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 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 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 征确定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办法 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监会备案。 (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风险暴露分类工作, 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 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风险暴露分类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 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对不符合主 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 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应纳入公司风险 暴露处理。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调整风险暴露 类别。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半年内,商业银行应完 成暴露类别的调整。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 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七)商业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 类别进行标识。 1 (八)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 计制度,对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 二、主权风险暴露 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 行、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多边开发银行的范围见本办法第五十六条。 三、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 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二)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 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 当局批准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 币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其他受金融监管当局 监管的机构。 四、公司风险暴露 (一)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 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纳 入零售风险暴露的企业的债权。 2 (二)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中 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三)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商业银行对年营业收入(近 3 年 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的债权。 (四)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中同时具有如下特征的债 权: 1.债务人通常是一个专门为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 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 2. 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 除了从被融资资 产中获得的收入外,没有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 3. 合同安排给予贷款银行对融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 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五)专业贷款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 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 (六)项目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 下特征: 1. 融资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或基础 设施项目,包括对在建项目的再融资。 2. 债务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 组建的企业法人。 3. 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 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七)物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 下特征: 1. 债务人取得融资资金用于购买特定实物资产,如船舶、航 空器、轨道交通工具等。 3 2. 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已用于融资、抵押或交给贷款银行的特 殊资产创造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可通过一个或几个与第三方签 订的出租或租赁合约实现。 (八)商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 下特征: 1. 为可在交易所交易的商品(如原油、金属或谷物)的储备、 存货或应收而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融资。 2. 债务人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主要依靠商品销售的收益作 为还款来源。 3. 贷款评级主要反映贷款自我清偿的程度及贷款银行组织该 笔交易的能力,而不反映债务人的资信水平。 (九)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 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 1. 债务人一般是一个专门开发融资项目的公司,也可是从事 房地产建设或拥有房地产的运营公司。 2. 融资用途是房地产 (如用于出租的办公室建筑、 零售场所、 多户的住宅、工业和仓库场所及旅馆)的开发、销售或出租,以 及土地整理、开发和储备等。 3. 还款主要依赖于贷款所形成房地产的租金、销售收入或土 地出让收入。 (十)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是指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 之外的其他公司风险暴露。 五、零售风险暴露 (一)零售风险暴露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 1.债务人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 4 2.笔数多,单笔金额小。 3.按照组合方式进行管理。 (二)零售风险暴露分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 风险暴露、其他零售风险暴露三大类。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业 务状况和管理实际,在上述基础上做进一步细分。 (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以购买个人住房为目的并以所 购房产为抵押的贷款。 (四)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指各类无担保的个人循环贷款。 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中对单一客户最大信贷余额不超过 100 万 元人民币。 (五)其他零售风险暴露是指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 环零售风险暴露之外的其他对自然人的债权。 (六)符合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微型和小型企业的风 险暴露,可纳入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六、股权风险暴露 (一)股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东权 益。 (二)纳入股权风险暴露的金融工具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持有该项金融工具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未来资本利得, 而不是随时间所产生的收益。 2. 该项金融工具不可赎回,不属于发行方的债务。 3. 对发行方资产或收入具有剩余索取权。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应划分为股权风险暴露: 1. 与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具有同样结构的工具。 2. 属于发行方债务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 5 (1)发行方可无限期推迟债务清偿。 (2)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 许按照发行方意愿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 (3)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 许按照发行方意愿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且不定数量 股票价值变化与债务价值的变动高度相关。 (4) 持有方有权要求以股票方式清偿债务, 但以下情形除外: 对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且银监会也认可该工具的交易 更具有发行方的债务特征;对不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 且银监会也认可该工具应作为债务处理。 七、其他风险暴露 (一)购入应收账款是指销售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 买入方订立的商品、产品或劳务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 据契约关系以有追索权或无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