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 C29-2 重要环境 因素 法律法规 名称 条款摘要 目标/指标现状描述 合规性 评价 固体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行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九条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将废旧电池送交收集网点或者指定回收、处置的单位,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三条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根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分类收集 1、旧电池、废灯管等单独放在不可回收垃圾箱内,有物业公司运输到市里指定地点处置。 2、用完的硒鼓,用原包装盒包装好,集中存放由销售方回收处理. 3、废纸等放在可回收的垃圾箱内,有造纸厂回收二次造纸用。 4、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尽量用于路基填筑,不适合用的,在弃土场挖坑深埋。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 C29-2 重要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名称 条款摘要 目标/指标现状描述 合规性 评价 固体 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碴等建筑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覆盖,清运市政指定地点。 2、与清运人员签订清运保证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 C29-2 重要环境 因素 法律法规 名称 条款摘要 目标/指标现状描述 合规性评价 能源资源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根据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1、节约用水,禁止跑、冒、滴、漏水 现象发生. 2、节约用电,在办公室,做到人走关 灯、关机。 3、节约用纸,纸张采纳双面打印。 4、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原材料的 消耗,钢筋、水泥、木材的节约指标 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5、实行物资招标采购。 符合 法律 法规 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 C29-2 重要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名称 条款摘要 目标/指标现状描述 合规性 评价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电磁辐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 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行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禁止焚烧沥青、油毡等有毒有害材料。 2、砼搅拌机旁设置沉淀池,食堂设隔油。 3、固体废弃物分类堆放。建筑垃圾集中清运. 4、施工场地道路洒水降尘,运输车辆覆盖后上路。 5、施工车辆采纳禁止鸣笛降噪措施。木材加工、砼搅拌封闭降噪。 6、居民区施工必须在规定时间断内施工。禁止夜间施工扰民。 7、电脑不要长时间使用,避开电磁辐射.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资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1、对油漆、稀料专人保管,不得随意 2、顷倒油漆、稀料余料,使用中防止中毒。 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 C29—2 重要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名称 条款摘要 目标/指标现状描述 合规性 评价 废物、有毒有害物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实行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纳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纳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纳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纳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1、选择合理施工工艺,选用低害外加剂,污水排放前经三级沉淀,达标后排放,经业主多次检查均符合要求. 2、建筑材料均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符合使用要求. 3、项目部模板工程选用能够周转倒用的钢模板,尽量避开使用木模,采纳降尘措施等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 C29—2 重要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名称 条款摘要 目标/指标现状描述 合规性 评价 大气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实行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