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证明精选多篇
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公司股东证明公司股东证明( (精选多篇精选多篇) ) 第一篇: 公司股东证明公司股东证明完整的法律手续证明应但是这样 的:一是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你为股东的决议;二是股东会同意修改 章程(增加股东)的决议;三是工商局审核同意变更通知书,而不是查 询单;四是技术入股价值应经过专业机构评估 ;五是如果注册资本增 加还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如果没经过以上程序,说明你入股的 法律程序不完整,存在法律风险。 追问 您好,我们公司注册 100 万。内部说给我 5%,我没有出资,章 程里直接说我出资 5 万。 对我来说, 如何真的证明我是这个公司股东? 需要上哪查询,或者给我什么证明? 回答 这样的话,营业执照是不变更的。您只要向公司索要三份文件 就能保证您的利益:1、由全体股东签字的同意您技术入股(写明股权 比例)的、同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决议;2、工商局审核同意变更通知 书复印件;3、 由全体股东签字的(包括您)并在工商局备案的新公司章 程。 追问 哦,非常感谢,还有一个问题。这个章程是什么样的?给我看的 是几张 a4 纸,上边盖有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专用章。并 没有看到我们的签名。听了您的话,我好像感觉被忽悠了,那个章不 是用萝卜刻的吧(原来是 1 个人独资的,现在要加了几个股东) 1 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回答 呵呵,公司章程上是不盖工商局章的,必须有全体股东的签字, 顶多再盖上公司的章。 内容最主要的是要有明确您的技术入股及股权 比例。根据您说的情况,您还有必要与各股东签订一份“技术投资入 股协议”,这样才能保证您的利益。 交易所规则不同,上海只允许一个开户,办指定交易,而深圳 不限,你开十个也行 打勾好发财,不顶不给力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 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 承担责任的 重要依据。为了使出资证明书的记载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本条 对出资证明书的记载内容作出了规定。 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 五项: 一是公司名称,这是为了明确股东是哪个公司的出资人并具有 股东资格; 二是公司登记日期,已经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 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公司注册资本,这是确定公司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 四是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这项记 载应当是确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是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不管是从事什么行业、有 多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 都应当按照上述五项内容向股东签发出资 2 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以后,出资证明书 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篇:公司股东出资证明公司股东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书是表 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 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例外 情况,为“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 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 具有对 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 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 《公司法》 第 22 条、 第 73 条的规定, 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 我们可以初步认为:第一,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 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 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 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第二,对于非发起 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 3 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 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 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分别处理。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参加了股东会,分取 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 商登记均未变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 原则, 在该股东与公司、 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 确认其股东资格, 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常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 的帐簿。我国《公司法》第 31、36、134、145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从本质上说,股东名册是公司 的内部记录。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 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 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 有学者指出: “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 但它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 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韩国学者李哲松也认为“股东 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 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即使 进行了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 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 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寻找答案。但从公司法原理上 说, 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 股东名册由公司保存, 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 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 4 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下效力:第一, 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即在无其他人向公司提交 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 仅凭该记 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该公司股东,无需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 利。 第二, 公司免责的功能, 即公司在已尽保管、 登记义务的前提下, 公司可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者视为(一篇好范文带来更多轻松: WWW.HaoWORd.CoM)真实股东,并认定其红利分派请求权、表决权、新 股认购权等权利;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实股东,亦可免除公 司的责任。第三, 由于股东名册仅为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 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 也不能 对抗第三人。 3、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 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 经由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 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对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 载是否系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正确看待工 商登记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弄清其性质, 即其到底是创设权利,还是 证明权利? 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之一种,根据商业登记理论,商业登记 分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 《民法通则》第37 条规定,法人仅需具 备四项条件,即可成立,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 5 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要件。而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31 条规定:“有限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