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附件9: 益阳市财政局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科学、法律规范、公开、公正履行岗位职责,有效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益阳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出现从而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三条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目标是:通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的识别、评估、分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内设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五条建立完善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各单位在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有效控制岗位利益冲突风险。 (一)局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委)负责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政策制度,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 (二)局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负责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办法有效性检查、考核和评价,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进行调查,讨论制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向内控委报告,督促落实内控委决定,定期披露内控执行情况。 (三)人事科负责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单位,同时报告内控办。定期向内控办报送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情况。 (四)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岗位利益冲突重点环节实施持续、有效的风险防控,及时向内控办和人事科报送本单位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及异常情况,积极协助专项检查和调查。人事科要及时向内控办报告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综合运用完善岗位设置、落实岗位回避、加强岗位沟通以及健全干部人事制度等措施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 第七条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程度将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分为三级: 重大风险: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不依法依规行政,发生权力寻租、权力滥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严重影响到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较大风险: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不依法依规行政,发生岗位权界不清楚、不同岗位职责交叉的情况导致工作环节运转不顺畅,造成工作失误、延期的情况。 一般风险: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不依法依规行政,未严格按规定要求、程序和环节等开展相关工作,造成工作失误、延期等,侵害到公共利益或他人正当利益,对部门声誉和形象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的。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岗位设置是指各单位根据其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 第九条涉及岗位设置的主要风险点: (一)单位未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出现因人设岗的情况,存在廉政风险隐患。 (二)单位职责细化分解不到位,内部分工不合理,导致超职责权限设置岗位,或不同岗位之间存在职责交叉. (三)单位未全面梳理业务流程中的不相容岗位(职责),未对不相容岗位(职责)进行分离。 (四)单位未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进行界定,未通过人员岗位沟通等方式来法律规范和限制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权力. 第十条根据市财政局“三定“规定以及有关机构编制文件,明确各单位主要职责及需要协调的工作事项,建立权界清楚、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内设机构和职责体系。 第十一条岗位设置应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坚持按需设岗,分解工作职责,梳理工作流程,预判岗位风险. 第十二条分离不相容岗位(职责)。不相容岗位(职责)是指假如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 各单位系统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职责),对不相容岗位(职责)进行分离,明确细化岗位责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通过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等制度,规避不相容岗位风险。 第十三条界定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关键岗位是指处于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高风险岗位是指承担行政审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和政策制定等重要工作责任,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廉政风险的工作岗位。 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进行界定.法律规范和限制岗位权力,按规定进行岗位沟通。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的程序: (一)办公室牵头,根据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三定“规定,详细拟订各单位职责,报局党组审定后执行. (二)各单位细化分解本单位内部职责,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在全面梳理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讨论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本单位职责分工,梳理业务流程中不相容岗位(职责),界定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四)各单位组织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岗位职责说明书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报告关系、主要风险点等内容。对于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要做出说明. (五)各单位将不相容岗位(职责)的分离情况、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报内控办和人事科备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根据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的原则配置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岗位设置进行调整,涉及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调整需报内控办和人事科备案。 第十七条人事科对各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岗位回避 第十八条岗位回避是指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以减少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防止出现工作人员不公正履行岗位职责等风险. 第十九条涉及岗位回避的主要风险点: (一)由于工作人员本人未主动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需要回避的情况,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导致应回避未回避,可能出现工作人员不公正履行职责、廉政问题等岗位风险。 (二)由于单位执行岗位回避有关规定不严格等原因,导致工作人员应回避未回避,可能出现工作人员不公正履行职责、廉政问题等岗位风险. 第二十条岗位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二十一条岗位回避的具体情形: (一)有第二十条所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监督、财务等岗位的工作. (二)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工作人员不得在涉及上述单位行业监管或者业务管辖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 (三)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遇到与本人或本人亲属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本人应当回避. (四)讨论干部任免等事项,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