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试试题精编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特种设备概念: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分类 : 分为承压类和机电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8种.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定义: 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概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考核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分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和B类(管理类)。 A类监察员:省级至少70%,市、县级至少50% 4、特种设备事故的概念:特种设备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部分,可理解为是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意外突发性事件。通常将由于特种设备的失效、缺陷或者故障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管辖范围。而人为破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引发的事故或者已明确属其他事故管辖范围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 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条例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5、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可以视为是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恶化的一种表现.人们通过发现、整改这些隐患,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就是根据预测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有了事故预案,则可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根据预先作出的计划和安排,进行抢救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实行减少损失的措施、及时恢复生产等工作。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分为内部预案和外部预案。内部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外部预案由各级政府制定.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两大安全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 特种设备使用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登记核准、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发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强制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执法检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且规定了重点检查场所。 事故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监察责任追究制度。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状况公告制度.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 8、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律规范规定的时间间隔、设备所处状态(停机或者在线)、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相应的定期检验规程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查、测量、检测、试验并最终评定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 9、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是指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在生产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相应的监督规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10、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一项重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为,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他们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活动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实施. 1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项目 (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情况、各项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及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特种设备档案建立情况、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和培训情况. (2)各类特种设备状况,包括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日常维护保养、特种设备隐患情况和整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