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ICS73。010 D 09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2762-2024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法律规范 2024—04-29发布 2024-05—29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4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延瑞、彭兆峰、王希刚、葛洪祥、亓俊峰、张玉山、刘建永、宫开臣、侯君、闫海燕、张侠、仇元青、匡立军、白勇、杨云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5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法律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组织保障及基础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生产. 本标准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为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2024 爆破安全规程 GB 16423-2024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AQ 2031-20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法律规范 AQ 2032-20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法律规范 AQ 2033-20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法律规范 AQ 2034-20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法律规范 AQ 2035-20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法律规范 AQ 2036-20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法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平峒、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化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矿山 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含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作业单位)。 4 基本要求 4.1 生产矿山应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具有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和坑探探矿工程应取得相关的安全审批文件. 4.2 矿山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3 矿山应全面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并做到持续改进。 4.4 矿山应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4.5 矿山应严格按设计规模组织生产,不应超能力生产。 5 组织保障 5.1 矿山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及外包工程施工人员,下同)不足300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不少于3名比例配备,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其中至少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配备安全总监。 5.2 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3 矿山应配备总工程师,并至少配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地下矿山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并有任命文件或聘书。 5.4 矿山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培训计划、培训情况应存档备查.从业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本单位无能力组织安全培训的,可委托具备能力的其他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规定: —— 所有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 新招录人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 —— 新从事矿山井下工作和改变工种的井下从业人员,除应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外,还应由技术熟练工人带领工作至少6个月,特别工种可延长到12个月,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 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作业。 6 基础管理 6.1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应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固定岗位硐室或者班组活动室张贴上墙。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月考核一次,并与其工资收入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整个工资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 6.2 矿山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符合矿山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定期组织修订,装订成册,并组织培训学习,督促执行落实.重要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张贴上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6.3 矿山应根据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并依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及原始记录应存档备查。 6.4 矿山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上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当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计划和当班带班下井领导人员名单应在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带班下井情况及带班记录应存档备查。 6.5 矿山应严格执行人员出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严格出入井人员管理,随时准确掌握井下人数和分布情况,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积极推广应用矿山下井人员智能(虹膜)管理系统,准确掌控下井人员的信息. 6.6 矿山应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矿山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