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 6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规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 在采购、运输与装卸、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禁毒法》 、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运输与装卸、领用、储存(包括临时性存储) 、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化学 助剂等物质。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硫酸、盐酸、丙酮、高锰酸钾。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 则,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易 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本部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标准和公司制度要求。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废弃 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易 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领用部门具体负责 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领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领用等其它相关工作 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 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关易制毒化 学品相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参加相关岗位工作。 第七条 储存、 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 应当根据其种类、 特性, 在储存、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消防、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等安 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 安全运行要求。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及 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做好防盗、非正常使用及流失 的预防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 / 6 第八条 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明显 标识、通讯、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监视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状 态。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第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 因生产需要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 由使用部门向供 应部提出申请, 供应部与具有易制毒化学销售资质的单位签订买卖协议后, 经安 全环保部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后, 方可采购。 实际采购数量不得大 于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数量, 实际采购日期不得超过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日期。 采购 品名、 数量要与我公司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供货单位、 品名和数量相一 致。严禁公司内部私自转卖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条 供应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工作, 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企 业(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等)采购易 制毒化学品。 采购人员需向销售单位索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 签,并将其提供给领用部门、存储部门、安全环保。 第十一条 采购人员要遵守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 相关制度,不得有违规、违法采购行为。采购人员需采购合格的、适合使用部门 要求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运输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管理要求 我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运输, 采购时由供应单位送货到厂, 供应部应按照下述 要求做好运输监督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由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承运。 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 明,向指定公安交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负责运输的司机及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 取得有效的证件后,方可上岗,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 (二)运输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易制毒化学品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置阻火 器。 (三)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佩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3 / 6 相应的防护用品。严禁有危及安全的操作,不得损坏包装,并要注意标志,堆放 稳妥。 (四)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或混合装运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 易制毒化学品。 (五)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车辆通过市区时,必须 遵守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 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六)承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应挂安全标志,罐车须挂接防静电导链。同 时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且证件齐全。 (七)装卸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及酒后上岗,对进入 防爆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 (八)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必须专用,不得运输与容器标志介质不符的 其他物品。 (九)装卸后,应对搬运场所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清洗,不得留有残渣, 对装卸所用工具,使用完后必须洗刷干净。 (十)由销售公司送货到厂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卸货。 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三条 汽水车间、化验室负责对属地内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储罐区,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 合国家标准。仓库、储罐区必须远离办公区、工作场所。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及储罐区, 应当符合有关安全、 防火规定, 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 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一) 放射性物品, 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化学性质或防护、 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同室存放。 (二)易制毒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 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禁止露天存放。 第十五条 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 / 6 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管理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 护用具器具。做好防水、防潮、防盗,保持阴凉通风,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在分类、分堆保管时,堆放不得过高,须留一定间 距做通风道,并做好防潮、防火、以免发生危险。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库一律不得使用强电照明设施,要严格遵守公安公 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 火及非防爆电器。储存易燃、可燃等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附近,不准进行试验、 分装、维修、焊割动火等作业。如需要、按公司安全制度中有关动火作业的要求 执行。 第十八条 化学品包装应单独存放,不允许卖给私人和个体单位,并严禁流 失到厂内其他部门。 确实需要重复使用的包装物、 容器在使用前, 应当进行检查, 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对存在的问题应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2 年。 第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遵从重大危险源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使用部门专业人员、送货人、 采购员在场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