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要求大全
2020 年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要求大全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9 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 元,而这个数据,直接影响工亡待遇。较 2018 年 39251 元提高 3108 元, 提升明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 1、 丧葬补助金:6 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 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 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 为: 42359 元×20=847180 元 附:关于工伤最全的法律规定及工伤认定流程图 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 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 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 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相关规定中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 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 号)中认为,职工所 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 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 号)认为:职工 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 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 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 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 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高院答复中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 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 字第 6 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 条、第 61 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 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 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 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 9 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 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 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 17号)认为,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 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 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 2013 年的答复意见,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 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 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 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 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 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 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 2 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 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 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 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 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 10 号)认为,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 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 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 236 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 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 的通知(川府发[2011]28 号):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 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 伤残 10 个月,八级伤残 8 个月,九级伤残 6 个月,10 级伤残 4 个月;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 26 个月,八级伤残 18 个月,九级伤残 10 个月, 10 级伤残 6 个月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