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 近年来,在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之事屡有发生,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究其根源,在于我国 现行继承法本身存在着疏漏与不足。 受立法时特定社会条件的限 制,我国继承法无论在立法宗旨,还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都明 显地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发生争议时,无论是 受侵害的债权人还是司法部门, 都深感缺乏可供遵循之规范及相 关理论的指导。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继承活动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表现及原因 (一)受侵害的表现 我国学者在论及继承活动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时,一般将 债权人范围及受侵害方式做狭义界定, 主要考虑对死者债权人利 益的保护和对继承人侵权行为的禁止。 (注:房绍坤主编: 《中国 民事立法专论》 ,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316 页。 ) 然而, 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普遍地将保护范围扩及到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的债权人,被继承人生前侵权行为亦被列入禁止之列。 我们认为,唯有如此,才能全面充分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实践 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形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生前侵权。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为逃避自己的债务,降低 自己遗产的偿债能力,故意非正常地处理自己的财产。这种特殊 侵权行为与普通侵权行为与普通侵权行有明显区别: (1)侵权主 体就是死者本人, 侵权行为正是其生前亲自所为。 (2)死者侵 权意图十分明显, 若其无不良动机,则不属于侵权。 (3)侵权 时间发生于死亡前一段期限内, 而其后果往往直到遗产清理时 才暴露出来。 (4 )侵权手段并不表现为对财产的直接侵害,往 往貌似合法处分, 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且因“死无对证”, 债权人一旦受到侵害,将很难得到救济。 由于死者生前有相当充分的时间准备,其可采用的侵权方 式比较多样,具体包括: (1)无偿赠与他人财产; (2)非正常低 价出售财产; (3)对原先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4)对 未到期的债务故意提前清偿; (5)故意放弃自己特定的债权等。 2.普通侵权。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继承活动中, 其债权人利益受到继承人或其他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非法侵害。 普通侵权是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典型表现。其特征 是: (1 )侵权主体十分复杂,既可能是单个或多个继承人,也 可能是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侵权行为也 非少见。 (2 )受侵害的债权人与生前侵权的情形相同,也是指 死者生前的债权人。 (3 )从死者死后一直到遗产债务清偿完毕 前,都存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侵权人可采用的侵害手段相 当复杂。 普通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往往与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相关 联,侵权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了这些漏洞。举其要者分析如 下: (1 )由于无遗产继承的公示催告制度,如继承人或遗产管 理人等故意或过失不通知已确定债权人, 或者不公示催告未确定 债权人,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得知死者死亡消息并申报债权。 (2) 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原则, 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产直接转入继 承人手中,债权人很难知悉遗产的具体状况(包括既有遗产和应 有遗产) ,即使获知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也因缺乏相应机制, 如遗产破产、财产分立(注:又称“财产分割”,指因法定原因, 为保护自己利益,请求将遗产从继承人手中分割出来,使继承人 和被继承人的财产保持独立。 )等,根本无法制止继承人继续占 有、 使用乃至处分遗产。 (3) 我国实行自愿的概括继承制度。 在 现实生活中,有些特殊性质债务本应由继承人无条件履行,否则 将有失公平,如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操办婚事而负担的债务, 理应由继承人清偿,但继承人即往往以“非本人自愿”为借口,拒 绝清偿本应偿还的债务。 (4 )我国适用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 和无规定期限的放弃继承制度,继承人全无对应义务之压力,如 其迟迟不做出对自己继承地位的选择, 债权人就无法尽快确定承 担偿还债务之继承人,建立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遗产可 能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包括遗产的债权疏于追索、死者 生前需要继续经营的企业无人接管等情形) 。 (5 )一旦继承人出 现资信问题,如债务累累、濒临破产,或者被发现存在某种侵权 行为,如隐匿、挥霍浪费遗产等,由于没有“财产分立”制度及完 善的遗产管理制度, 债权人无法申请将遗产从继承人手中分立出 来并使之有效管理。 (6)在遗产管理及遗产偿债过程中, 侵权 人同样可能利用制度的不完备而实施侵权行为, 如死者生前所在 单位非法侵吞遗产;未清偿债务前,继承人将遗产交付给受遗赠 人等。 (7 )因继承法未规定财产追回制度及完善的法律责任体 系,当债权人利益受侵害时,司法部门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来有 效地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3.规避侵权。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自身受到期债务追 索时,或因无偿债能力而无法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时,却又放弃 继承或受遗赠权, 以此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与上述两种类型相比, 规避侵权具有明显的特征: (1)侵权主体与普通侵权情形相似, 但范围较窄, 一般仅限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受侵害对象 不是指死者的债权人,而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身的债权人。 (3)侵权方式相对单一, 侵权者只须明示放弃继承或默示放弃 受遗赠,侵权行为就已经发生。 规避侵权可区分为不同类别: (1 )根据侵权人身份不同可 分为:法定继承人规避侵权、遗嘱继承人规避侵权、受遗赠人规 避侵权等。 (2)根据侵权人主体构成不同, 又可分为:单独规 避侵权和通谋规避侵权,前者指侵权人单独实施侵权;后者则是 二个或二个以上侵权人互相勾结,共同实施的,如王某有继承人 甲、乙二人,王某去世后,甲与乙私下达成协议,甲放弃继承, 以逃避债务;乙继承遗产后,将一定份额的遗产赠与甲。 (二)受侵害的原因 在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频受侵害,这是目前我国经 济领域秩序混乱的局部反映,也是我国法制不够完善的一个缩 影。当然,继承活动有其自身规律,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有其特殊 的时代背景。具体而言,受侵害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种: 1.公民法律观念淡薄。由于传统自给自足农业型社会的历 史渊源,以及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公众普遍缺乏法律 意识,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债务必须履行等法律原则无法成为社 会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 2.社会干预乏力。 长期以来,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 影响,我国社会(政府、社会中介机构、司法部门等)大都不愿 介入到继承活动中去, 这就使得债权人缺少一个可依靠的权威组 织,以对抗强大的继承人群体。在当今社会,由于遗产中债权债 务成分越来越多,各国普遍加强了对继承活动的干预,以保证社 会公正。我们认为,我国也应强化继承的社会化程度。 3.亲属内倾保护。我国继承活动社会化并不明显,涉及相 关利益主体除债权人债务人外,一般局限在亲戚范围内;同时, 在我国一些地方,宗族势力仍相当强大,遗产继承经常由宗族头 面人物主持,亲属内倾保护就愈为突出了。对债权人 -他们直接 或间接利益的对立方,往往会统一口径、统一步骤,联合行动, 一致对外。而债权人因势单力薄,求偿成本(投入时间、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