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法规政策
道路运输法规、政策 2 学时学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规 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法规简介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法规简介 我国对危险货物运输一直有比较严格的管理,特别加强 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立法管理,近几年,修改或颁布实 施了一系列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 准,构成了危险货物运输法规体系。作为一名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必须了解这些法规、标准的实 施意义和所规定要求,并在实际生产中严格执行,本章节所 摘录的法律条文与在岗的危运驾驶员、押运员日常安全营运 服务息息相关,对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具有重要的 指导意义,是驾驶员必须熟悉掌握的行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 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修正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二)颁布主旨(二)颁布主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制 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 全生产。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从业人员基本权利。(三)从业人员基本权利。 1.1.从业人员知情和建议权。从业人员知情和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2.从业人员批评、检举等权利。从业人员批评、检举等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 一条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3.从业人员享有其他特定的权利。从业人员享有其他特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五《安全生产法》第五 十二条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 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 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 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从业人员依法要求赔偿权利。从业人员依法要求赔偿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 三条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5.从业人员义务和操作规范要求。从业人员义务和操作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五《安全生产法》第五 十四条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 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 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 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另外,安全法的修改决定还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通过,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 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 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 (一)准入要求(一)准入要求 《安全法》第十九条:《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 车驾驶证。 (二)驾驶员基本要求(二)驾驶员基本要求 《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 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 机动车。 (三)日常行驶准则(三)日常行驶准则 1.1.按速行驶规定。按速行驶规定。 《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 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 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 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 速度。 2.2.保持车距规定。保持车距规定。 《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 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 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是前车正在左转 弯、掉头、超车的;二是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是前 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是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 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是没有超车条件的。 3.3.减速慢性规定。减速慢性规定。 《安全法》《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 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 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 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 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 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