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规章制度
输血规章制度 第 1 篇:铜陵市人民医院“三甲”输血相关规章制度 铜陵市人民医院 临床输血过程的质量管理监控及效果评价制度 第一章 输血申请 第一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 ,由主治医师核 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二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 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 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 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三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 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 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四条、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 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 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五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 (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 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第六条、对于 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 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七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 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 施。 第八条、输血科工作人员认真审核输血申请单,申请单书写规范,信息填写 完整。输血科严格控制用血指征,避免血液浪费,临床单例患者用全血或红细胞 超过 10U 履行报批手续, 需要科主任签名或输血科医师会诊同意, 报医务处批准。 第九条 医务处定期检查输血申请单填写情况,抽查临床用血规范情况。 第 二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 /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一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 (血 库) ,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三章 输血科交叉配血 第十二条、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 3 天之内的。 第十三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 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 ABO 血型(正、反定型) ,并常规检查患者 Rh(D)血型(急 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 Rh(D)检查可除外) ,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 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应 ABO 血型同型输注。 第十五条、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 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 者。 第十六条、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 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四章 发 血 第十七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第十八条、血 液发放时必须附相容性检测记录。 第十九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 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 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 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 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C 冰箱,至 少 7 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二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五章 交叉配血 第二十三条、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 3 天之内的。 第二十四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 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 ABO 血型(正、反定型) ,并常规检查患者 Rh(D)血型(急 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 Rh(D)检查可除外) ,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二十五条、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 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应 ABO 血型同型输注。 第二十六条、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 抗体筛选试验: 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第二十七条、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 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六章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二十八条、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 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 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 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 条件)等。 第二十九条、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 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按 A、B、O、AB 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 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三十一条、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1.浓缩红细胞(CRC)4±2°C ACD: 21 天 CPD:28 天 CPDA:35 天 2.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4±2°C 与受血者 ABO 血型相同 3.红细胞悬液 (CRC3)4±2°C (同 CRC) 4 洗涤红细胞(WBC)4±2°C 24 小时内输注 5. 冰冻红细胞(FTRC)4±2°C 解冻后 24 小时内输注 6.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22±2°C 24 小时(普通袋)或 5 (轻振 荡)天(专用袋制备) 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同 PC-2) (同 PC-1) (同 PC-1) 8.机器单采浓 缩白细胞悬液 (GRANs) 22±2°C 24 小时内输注 9.新鲜液体血浆 (FLP) 4±2°C 24 小时内输注 10.新鲜冰冻血浆(FFP)-20°C 以下一年 11.普通冰冻血浆 (FP) -20°C 以下四年 12.冷沉淀 (Cryo) -20°C 以下一年 13.全血 4±2°C (同 CRC) 14.其他制剂按相应规定执行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 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 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 ㎜)细菌生长菌落 第七章 输血过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 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四条、 输血时, 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