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输治理工作方案
车辆运输治理工作方案车辆运输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规模持续扩大, 车辆运输车保有量 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汽车制造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与此同时,车辆运输车非法改装、超限运输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扰 乱了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两个行业的市场秩序, 更给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必须坚决予以治理。为规范 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 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 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 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交公路发〔xx〕124 号)有关要求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以保安全、促转型、稳增长为目标,以解决行业突出矛盾和问题 为导向,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持“标准引领、循 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 手段,加强对车辆运输车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通 过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营现象, 标准车型在汽车整 车物流行业得到普遍应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企业运输效 率明显提升,乘用车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的比重明显提升,主要运输 通道通行条件明显改善, 从业人员队伍保持稳定、 工作环境持续改善, 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主要措施 (一)做好标准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 交通运输 部开展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以下简称新修订 GB1589)等车辆运输车相关标准的贯彻 实施工作。各地要及时做好新标准宣贯实施工作, 以新标准引领中置 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推广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加快 推动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 车型的生产研发和公告进程, 督促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加强技术 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 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 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 (二)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 工业和信息化、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 性监管,对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 市场 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 凡不符合 国家标准的,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 证。 (三)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摸清本省 域内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自有和合同服务的车辆运输车号牌、注册时 间、车型和保有量等基础信息,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供承运商有关信息。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制定不合规 车辆分阶段改造淘汰计划并监督落实。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各乘用车制造企业、 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根据治理工 作要求重新核定车辆装载量、 修订运输计划、商定运价并调整运输合 同。 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要尽快淘汰不合规车辆或改造恢复为符合标准 的车辆, 科学制定车辆更新购置计划, 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与管理,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强化源头管控。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运输车出场 (厂)上路;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 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 加强对乘用车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规范企业运输行为,制止不合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厂) ;对违法超 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及驾驶人、物流企业等,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 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乘用车制造企业、 汽 车整车物流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五)加强路面执法检查。 xx 年 9 月 21 日起,严禁“双排车” (详见附件 2)进入高速公路。 xx 年 9 月 21 日至 xx 年 6 月 30 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 此期间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 (详见附件 2) 过渡运行。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面联 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 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 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 车伪造、 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 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发展多式联运提高综合运能。 各地相关部门要引导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积极拓展新的运输方式、 探索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不断提升铁路、水路运输能力, 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 水路运输比例,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体 系中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 保障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的 平稳。 进度安排 xx 年 9 月 21 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并督促汽车整车 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xx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20%不 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xx 年 7 月 1 日至 xx 年 6 月 30 日, 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 车的更新改造,其中 xx 年底前完成 60%。 xx 年 7 月 1 日起, 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符合新修订 GB1589 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 100%, 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 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及分工。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情 况复杂,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 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车辆运输车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 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做好 宣传引导工作,疏解矛盾,保障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考核, 完善联合 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机制, 组织开展 督查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各省交通运 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季度向上级主管部 门上报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 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 公布督查结果,通报各省治理 工作情况;同时将加强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省(区、市) 、 重点企业、重点路段的督导、检查。 (三)加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