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波探伤操作工艺规程完整
超声波探伤操作工艺规程超声波探伤操作工艺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程规定了检测人员资格、仪器探头试块、检测范围、方法和质量分 级等。 1.2 本规程采用 A 型脉冲反射型超声探伤仪器对钢板、 锻件和焊缝进行检测。 1.3 本规程按 JB4730.3-2005编制,符合《容规》和 GB150-1998的要求。 1.4 检测工艺卡是本规程的补充,必 要时由 III 级人员按合同要求编制,其 检测参数规定的更具体。 2 引用标准 JB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JB/T 7913-1995《超声波检测用钢制对比试块的制作与校验方法》 JB/T 9214-1999《A 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系统工作性能 测试方法》 JB/T 10061-1999《A 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 JB/T 10062-1999《超声探伤用探头性能测试方法》 JB/T 10063-1999《超声探伤用 1 号标准试块技术条件》 GB150-1998 《刚制 压力容器》 3 检测人员 3.1 从事承压设备的原材料、零部件和焊接接 头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按照 特种设备无 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的要求 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 格。 3.2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级别分为 Ⅲ(高)级 、 Ⅱ( 中)级和 Ⅰ( 初)级。 取得不同无损 检测方法各资格级别的人员,只能从事与 该方法和该资格级 别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1.4 仪器、探头和试块 1.4.1仪器和探头 现使用仪器为汕头超声仪器厂生产的 CTS-22和 CTS-26型仪器以及 CTS-2000 数字超声探伤仪和武汉科声超声仪器厂生产 KS-1030 数字超声探伤 仪及探头。 a 仪器和探头的组合灵敏度:在 达到所检工件最大声程时,其 灵敏度余量应 ≥10dB。 学习资料 b 衰减器精度:80 dB以上连续可调,步进级每档 不大于 2dB 精度为任意 相邻 12 dB误差在±1dB 以 内,最大累计误差不大于 1dB 。 c 水平线性:水平线性误差不大于 1%。 d 垂直线性:在荧光屏满刻度的 80% 范围内呈线性显示,垂直线性误差不大 于 5%。 e 探头 (1)晶片面积一般不应大于 5002mm且任一 边长原则上不大于 25 mm 。 (2)单斜探头声束轴线水平偏离角不应大于 2。 ,主声束垂直方向不应有明 显的双峰。 f 超声探伤仪和探头的系统性能 (1)在达到所探工件的最大检测声程时,其有效灵敏度余量应不小于 10dB (2)仪器和探头的组合频率与公称频率误差 不得大于 ±10%。 (3)仪器和直探头组合的始脉冲宽度(在基 准灵敏度下)对于频率为 5MHz 的探头,宽度不大于 10 mm。对于频率为 2.5MHz 的探头,宽度不大于 15mm。 (4) 直探头的远场分辨力应不小于 30dB 斜探头的远场分辨力应不小于 6dB 。 1.4.2试块 a 试块应采用与被检工件相同或近似声学性能的材料制成,该材料用直探头 检测时,不得有大于 φ2mm 平底孔当量直径的缺陷。 b 标准试块的其他制造要求应符合 JB/T10063和 JB/T7913-1995的规定 。 c 现场检测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等效试块。 1.5 检测的一般方法 1.5.1检测复盖率 检测时,探头的每次扫查复盖率应大于探头直径的 15% 。 1.5.2 探头的移动速度 探头的扫查速度不应超过 150mm/s 。当采用自动报警装置扫查时,不受此限。 1.5.3 扫查灵敏度 扫查灵敏度通常不低于基准灵敏度。 1.5.4 耦合剂 采用机油、浆糊、甘油和水等透声性好,且不损伤检测表面的耦合剂。 1.5.5 检测面 学习资料 a 检测面和检测范围的确定原则上应保证检查到工件被检部分的整个体积。 对于钢板和锻件应检查到整个工件;而对熔接焊缝则应检查到整条焊缝。 b 检测面应经外观检查合格,所有影响超声检测的锈蚀、飞溅和污物都应予 以清除,其表面粗糙度应符合检测要求。 1.6校准 校准应在基准试块上进行,校准中应使超声主声束垂直对准反射体的轴线, 以获得稳定的和最大的反射信号。 1.6.1 仪器校准 在仪器开始使用时,应 对仪器的水平线进行测定,测 定方法按 JB/T10061的 规定进行。在 使用过程中,每 隔三个月至少应对仪器的水平线和垂直线性进 行一次测定。 1.6.2 探头校准 在探头开始使用时,应对探头进行一次全面的校准。测定方法按 JB/T10062 的有关规定进行。 a 斜探头校准 使用前,斜探头至少应进行前沿距离、K 值、主声束偏离、灵敏度余量和分 和辨力等的校准。使用过程中,每个工作日应校准前沿距离、K 值和主声束 偏离。 b 直探头校准 直探头的灵敏度余量和分辨力应每隔一个月检查一次。 1.6.3 仪器和探头系统的复核 a 复核时机 每次检测前均应对扫描线,灵 敏度进行复核,遇 有下述情况应随时对其进行 重新核查: (1)校准后的探头,耦合剂和仪器调节旋纽发生改变时: (2)开路电压波动或者检测者怀疑灵敏度有变化时; (3)连续工作4h 以上时; (4)工作结束时; b 扫描量程的复核 如果距离—波幅曲线上任意一点在扫描线上的偏移超过扫描读数的10%, 学习资料 则扫描量程应予以修正,并在检测记录中加以说明。 c 距离—波幅曲线的复核 复核时,校 核应不少于3点。如 曲线上任何一点幅度下降 2dB 则应对上一次 以来所有的检测结果进行复验; 如幅度上升 2dB, 则应对所有的记录信号进行 重新评定。 1.7 报告存档 按统一表样由Ⅱ级以上人员填写报告,经 责任工程师认可。钢 板,锻 件报告 送委托人转技术质量部存档;压 力容器焊缝检测报告,与 其它检测报告一起 交技术质量部存档。资料存档不少于七年。 2 压力容器钢板超声检测 2.1 检测范围和一般要求 本条适用于板厚为 6~250mm的钢制压力容器用板的超声检测和缺陷等级评 定。奥氏体钢板材的超声检测也可以参照本条执行。 2.2 探头选用 探头的选用应按 JB4730-2005表 1 的规定执行。 2.3 标准试块 2.3.1用双晶直探头检测壁厚小于或等于 20mm的钢板时,采用标准试块如 JB4730-2005图 1 所示 CBI 标准试块。 2.3.2用 单 直 探 头 检 测 板 厚 大 与20mm的 钢 板 时 , 标 准 试 块 应 符 合 JB4730-2005图 2 和表 2 规定的 CBII 试块。 试块厚度应与被检钢板厚度相近。 2.4 检测灵敏度 2.4.1 板厚小于或等于 20mm 时, 用 CBI 试块将工件等厚部位第一次底波高度 调整到满刻度的 50%,再提高 10dB 作为检测灵敏度。 2.4.2 板厚大于 20mm 时,应将 CBII 试块 Φ5 平底孔第一次反射波高调整到 满刻度的 50%作为检测灵敏度。 2.4.3 板厚不小于探头的 3 倍近场区时,也可取钢板无缺陷的完好部位的第 一次底波来校准灵敏度。其结果应与 2.4.2 条的要求一致。 2.5 检测方法 2.5.1 检测面 JB4730-2005表 2 学习资料 试块编号被检钢板厚度检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