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 与与 【】【】 资资 产产 转转 让让 协协 议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16 年【】月【】日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转让方)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转让方) 负责人:王瑞安 注册地址:太原市南内环街 98-2 号财富国际大厦 22 层 邮编:030012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乙方: 【【】】 (受让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册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 以上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鉴于: 1、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以下简称 “甲 方”)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太原的分支机构,持有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 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定义见第 1.1 条)系甲方受托处置资产,该资产的实际权利主体为【】 ,甲方 已取得了【】的授权,有权以其名义进行处置,甲方在本协议项 下的权利义务由【】享有及承担。 2、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根 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甲方同意转让且乙方作为优先购买 权人同意受让与标的资产(定义见第 1.1 条)相关的所有权利、 权益、利益和收益及相关资产文件项下。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 偿的基础上, 遵循实际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资产事宜达成以下条 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第一条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作如下解释: 1.1 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指本协议附件一 《资产明细表》列明的全部资产。 1.2 债务人债务人:指本协议附件一《资产明细表》所列明的标的资产 的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如有)和 /或担保债务人(如有)及其 义务承继主体。 1.3 瑕疵瑕疵/ /资产瑕疵:资产瑕疵:指标的资产已经或可能存在的,对该等资产 的价值及/或对有关该等资产的权利归属、权利状况、权利性质、 权利内容、 权利实现等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瑕 疵。 1.4 费用费用:指与标的资产的取得、管理、处置直接相关的费用, 包括已经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和报酬(律师费用、 其它处置代理费用)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诉讼费 / 仲裁费用、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费用、 申请执行费用、 鉴定费用) 、 评估费用等等,但不含人员工资和非对应本项目的办公费用。 1.5 资产文件资产文件:指本协议附件三《资产文件清单》所列文件。甲 方或其前手对标的资产的内部审批文件不包括在资产文件范围 之内。 1.6 处置费用处置费用:指自基准日(含该日)起的任何期间内,在处置 标的资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所有必要和合理的第三方费用, 包括 为资产管理、处置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等。 1.7 前手前手: 指资产文件披露的向甲方转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如有) 。 本协议中的“前手”并非票据法下“前手”的法律涵义。 1.8 追索权追索权:指任何国家/地区法律下的任何请求权和/或诉权。包 括但不限于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或者资产转让协议中因瑕疵 担保责任或者基于一般保证及承诺而可能享有的乙方对甲方和 / 或前手的赔偿请求权, 因本协议中规定或者其他可能存在的各种 瑕疵而产生的追偿权利。“不追索”指放弃“追索权”。 1.9 基准日基准日:指计算标的资产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余额、承诺服 务费债权金额的截止日,即 2016 年 6 月 20 日。 1.10 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指本协议第 3.2 条规定的,乙方受让标的资产所 应支付的对价。 1.11 资产转让通知资产转让通知:指由甲方就标的资产转让通过公告方式向 债务人发出的通知。 1.12 风险风险:指标的资产因法律、政策、商业、标的资产本身及 其证明文件等任何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可能性, 以及因受让标的资产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 可能性。 1.13 日日:指公历日,除非特别约定,涉及本协议项下义务履行 时,指中国法定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涉及付款安排 时,指相关付款银行工作日。 第二条第二条风险揭示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 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资产数额/金额 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资产的数额/金额。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对标的资 产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 享有。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可能无法 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 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经发现或尚 未发现的瑕疵,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乙方受让的标的 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 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务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 被解散、 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 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 资产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失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 标的资产项下担保物可能存在已被司法冻结、涉及拆迁安置 / 拆迁补偿、存在工程欠款、已办理网上签约 /预售、已出租等影响 担保权利行使的情形; (4) 标的资产项下担保物可能存在仍登记在前手名下、 尚未办理以 甲方为担保权人的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形; (5) 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无担保措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i) 债 权发生之际未设担保措施的情形;() 因增加担保人担保责任而未 取得担保人同意,从而造成增加后的债权可能不属于担保范围的 情形; (6) 标的资产可能存在资产文件不完整、 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影 响权利行使的情形; (7) 标的资产项下担保物、抵债资产(如有) 、网签资产(指抵债 资产中已经办理网上销售登记备案的在建或完工的商品房,下 同,如有)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 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 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相关情形; (8) 涉诉标的资产、抵债资产(如有) 、网签资产(如有)可能存 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9) 标的资产、抵债资产(如有) 、网签资产(如有)可能存在欠 缴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欠付政府的费用)的情形; (10)标的资产项下抵债资产(如有) 、网签资产(如有)可能存 在无法成功被乙方实际控制或取得、无法转移至乙方名下及第三 人申请查封或强制执行的风险; (11)标的资产项下主债权可能进行了债务重组、展期等变更但 未办理担保权利变更登记而可能导致新增债权无法获得担保物 覆盖的风险。 2.6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揭示的风险,除 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