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xx 轨道交通 x 线二期土建项目经理部 目目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职业健康危害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危害管理制度. . 2 2 第二章第二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 1 12 2 第三章第三章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 16 6 i xx 轨道交通 x 线二期土建项目经理部 第一章第一章职业健康危害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危害管理制度 一、总一、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 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宜,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构 建和谐经理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结合本经理 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xx 轨道交通 x 线二期土建八标项目经理 部所属施工管段。 第三条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部监督、分队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 体制。经理部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助各作业班组做好职业卫生工 作。 第四条第四条项目经理为职业健康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经理部质量、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员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组 织实施对本经理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第七条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应给予奖励。 二、机构与管理二、机构与管理 2 xx 轨道交通 x 线二期土建项目经理部 第八条第八条安质环保部为经理部职业卫生工作检查部门。 第九条第九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确保员工 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条第十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包括职业健康监 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 研费等)应列入经理部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 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工会、办公室、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在其岗位责 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应进行 模拟演练,以便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 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各作业班组应及时报告经理部和地方主管部门, 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做好防尘、毒、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 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 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 为员工 3 xx 轨道交通 x 线二期土建项目经理部 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并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 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 生防护条件的作业队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作业队和个 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 导致职业 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 应纳入经理部安全隐患治理 计划,并由经理部及经理部安质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四、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四、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与员工(外协队伍)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 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 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所有员工都有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 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 应 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 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 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 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xx 轨道交通 x 线二期土建项目经理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 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 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 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办公室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 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第 二二十十二二 条条经理 部应按 照《职业 健康监 护技术规 范》 (GBZ188-2007)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 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 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 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 案。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 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 关时,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调 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均需如实记入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安质环保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反 5 xx 轨道交通 x 线二期土建项目经理部 馈给有关领导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 及时安排女工 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 不得安排 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 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 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 害作业。 五、作业场所管理五、作业场所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检测评 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及卫生行政部门汇 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应加强对生产作业场所的管理, 经理部在生产活动 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 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 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 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 必须停止生 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6 xx 轨道交通 x 线二期土建项目经理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设 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 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生产岗位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 必须按规定正 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凡不 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