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租借业务协议
黄金租借协议 为共同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 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 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是指经双方协 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乙方 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到期时,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 或按租借重量折价支付协议到期日黄金收牌价同一价格的 人民币。 第二条 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 效力。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总协议、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 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效力优 先顺序由高到低依次为: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 签署的文件、补充协议、总协议。 第三条 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履行义务以双 方之间没有发生本协议及相关监管协议、加盟合同约定的违 约事件为前提条件。 1 1 / 2222 第四条 乙方根据加盟甲方发展业务的情况及甲方认可 的履约保证方式决定黄金实际租借数量;乙方租借甲方黄金 需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为所租借黄金折价人民币的全部(协 议签订日上海交易所黄金交易最新收盘价折算),并始终保 持此比例。 第五条 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双方约定的,符合上海黄 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质量标准的黄金实物,如 AU9995、 AU9999 等。 包括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 金 条 企 业 生 产 的 符 合 交 易 所 金 锭 SGEB1-2002 、 金条 SGEB2-2004 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 (LBMA) 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六条 甲方授予乙方黄金租借业务专用、并可循环使 用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折价上海交易所最新收盘黄金市 值,每次不超过乙方租借甲方黄金所交押金数量。 第七条 甲方根据乙方销售情况及与公司合作发展情况 对以上授信额度保留变更的权利,但最高限度不超过本协议 第六条规定的上限;甲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生效。 第八条 若因黄金价格上升,造成乙方向甲方租借的黄 金市值总额超出了授信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方 式补差:(一)提前归还超出部分的黄金(二)增加押金; (三)提供其他甲方认为有效的抵押担保。 2 2 / 2222 第九条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对乙方提前归 还的、超出部分的黄金减免剩余租借期限的应付利息;乙方 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五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差方 式并履行完毕。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租借黄金或续租黄金时,应向甲方 询价,并提前五日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发送经乙方有权签字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黄金租借申请书》 (附件一) ;甲方收到 乙方书面申请书后,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申请,并可 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 不得晚于起息日。甲方在收到申请两个工作日后(不含)或 起息日后(不含)没有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 第十一条 黄金租借交易主要包括以下要素:品种、成 色、重量(或称数量)、起息日、付息日、到期日、利率、 货物属性、计息基准、计息定盘价、利息支付等。其中,成 色、重量、起息日、到期日、利率、利息支付均由双方协商 确定。 第十二条 计息基准:实际天数/365 天。 第十三条计息定盘价是用以确定黄金货币价值的价 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律采用起始日的前一个交 易日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收盘价。 第十四条 利息支付是指付息日的确定,如按月、按季、 半年期、到期等。 第十五条 起息日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未协商的指甲 方将租借的黄金移转交付至乙方的日期;续借的起息日应为 3 3 / 2222 原租借交易的到期日。 第十六条 付息日是指乙方将利息支付给甲方的日期, 本协议所定付息日原则为起息日起至第30天;除甲乙双方协 商外,计息期不足30天的按照30天计算利息。 第十七条 到期日是指乙方将黄金归还至甲方的日期。 第十八条 租借起息日至到期日(算头不算尾)的时间 区间。若双方同意提前归还,计息期为起息日至提前归还日 (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 第十九条 计息期计息天数是指用于计算一笔租借交易 利息的天数,根据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和计息期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归还货物属性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明确约 定,默认与交付货物属性相同。 第二十一条计息基准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为 每笔租借的起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同一交 易品种的收盘价。 第二十二条双方就黄金租借的各项交易要素都达成一 致后,同时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 (附件二) ,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的时间应不晚 于起息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乙方并于签署《黄金租借确认 书》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 第二十三条 黄金租借交易协议达成,乙方按约支付押 金后,双方应于当日 17: 00 之前办理黄金移转并完成信息 4 4 / 2222 系统交割手续同时计算起息日;租借交易到期时,双方应于 租借到期日当日 17: 00 前通过服务系统完成租借还金申报, 并由乙方将应还黄金归还至甲方或按照到期日上海黄金交 易所的最新牌价支付应还黄金的对价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租借交易到期时,若双方达成续借交易,双 方可无需办理原交易的还金申报,但续借交易的借金系统手 续仍需办理。 第二十五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于到期日前提前归还所 租借的黄金。乙方欲提前归还黄金的,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送经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的《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 (附件四) 。甲方有权自 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等申请,并可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不得晚于申请的提前归还 日。甲方在收到申请两个工作日后(不含)或提前归还日过 后没有给予书面回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除非甲方同意提 前还金,否则,剩余租借期限的利息不能减免。 第二十六条若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黄金,双方应于约 定的提前归还日 17:00 前,通过黄金信息服务系统办理租 借还金申报并完成黄金移转。 第二十七条乙方归还黄金时,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必须 以约定品种、约定重量、约定的归还货物属性的黄金归还。 乙方归还的黄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因此而 5 5 / 2222 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承担由于不符要求造成 的归还迟延而给甲方造成的费用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 黄金租借的利率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利 息按月支付。就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而言,该笔交易下的黄 金租借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确保同时段每笔交易利率一 致,并体现在针对该笔交易所达成的《黄金租借确认书》中。 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的利息应根据重量(克)、计息基准价 格(元/克) 、 %(月率)确定,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 重量(克)×计息基准价格(元 /克)× %(月率)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于付息日将利息支付至甲方账户。 若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所租入的黄金,除非双方另有约 定,该笔租借交易的到期日与付息日(若尚未付息)均变更 为双方约定的提前归还日,计息期不足 30 天的按日计息。 对于已付息的提前归还的租借交易,已付利息事宜由双方协 商处理。 第三十条若付息日或提前还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