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全申请书
车辆保全申请书车辆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 X,男,汉族,32 岁,住 X。 被申请人: X,男,汉族,36 岁,住 X。 请求事项: 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拥有的浙 X 福田牌汽车。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案, 业经贵院受理,现为防申请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 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给案件执行困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1 条之规定,今特向贵院保 全申请,望予以准许。申请人愿对本保全提供担保。 此致 x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什么是交通事故车辆保全 什么是交通事故车辆保全 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中,如何能够得到充分的、到位 的赔偿是受害者一方最关心的问题,而保全事故车辆是保证 受害者一方能够最终得到赔偿的一个非常有效地法律措施。 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 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规定》的规定:“检验、 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所以,被害人一方应当在 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还没有通知当事人 领取事故车辆的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 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车辆。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以北 京为例,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 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 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 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 保书。 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 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 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 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但是, 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 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而 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 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 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 解除保全。 交通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14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正式生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也于同日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 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 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 (1992) 29 号)同时废止。新法虽然已施行多年,新旧法律法 规的取舍与变化,法律所倡导的新理念尚没有被多数人接 受,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审判工作遭遇很多问题和困难。比 如在交通事故车接受,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审判工作遭遇很 多问题和困难。比如在交通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问题上,许多群众不理解,不会选择当事人,不懂得那些事 故车辆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反而误认为同法官有特殊关 系,法院才会保全事故车辆,不但影响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的良好形象,而且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上访缠诉,引发社会 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笔者拟从新旧法律的变化入手,对照 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进行分析,宣传法律新理念,争取广大 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一、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在诉讼开 始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争议财产或者与案件 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 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 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 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 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首 先,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 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 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 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次,申请人须 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 保的,驳回申请。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 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 人一方的行 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 行。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 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 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原则,造成理解上的 不干致,同时也是因为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关司法解释对此 作了一些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104、105 条规 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 高 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 者被告的财产。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 《民事诉讼法》 财产保全的范围。但是,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具体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仍显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 容易产生歧义,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采用行政强制手段为主,司法救济手 段为辅的纠纷解决途经。首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调 解属于强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 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 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 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次,行政机关可以 强行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用,当事人不执行还可以采取强 制措施。《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通 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 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 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 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 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第三,行政调解还是司法途经的前 置程序。《最高人 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 关制作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