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
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 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 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 (黔党发 〔2015 〕21 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 推进教育精准 扶贫的实施方案》 (黔党办发〔2015 〕40 号) ,为有效落实教 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实现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精细化,发挥资助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在各级政府的领导 下,由教育、财政 、扶贫、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 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就读技工学校以 外学校的资助对象的资助申请、审核、资助资金发放等工 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投入,及时拨付经费,加强资 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扶贫部门负责精准确定资助 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就读技工学校的资 助对象的资助申请、审核和资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对象为在普通高中、中 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 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普通 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 - 1 - 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 的农村非在册贫困户子女,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 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的可纳入资助范围(资 助对象在本办法中均称为“农村贫困学生” )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 学的高中部(含民办学校) 。 中职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 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 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 等职业学校等。 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 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 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 。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经扶贫部门 完成审核流程,纳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家 庭。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的非在册贫困户是指经扶贫部门 按扶贫标准严格认定、再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的农村贫 困家庭。 第六条申请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应同 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 2 - 第七条对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农村贫困学生,在学校就读 期间,实施以下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中“两助三免(补) ” 。即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农 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2000 元/生﹒年) 基础上,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 1000 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 760 元/生﹒年; 3.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 400 元/生﹒年; 4.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 500 元/生﹒年。 (二)中职学校“两助三免(补) ” 。即对就读中职学校一、 二年级的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三年免学费(2000 元/生﹒年)和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2000 元/生﹒年)基础 上,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 1000 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 400 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 500 元/生﹒年。 (三)普通高校“两助一免(补) ” 。对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 (高职)的农村贫困学生,除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外(在我 省就读的确保享受一档国家助学金 3500 元/生﹒年) ,新增以 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 1000 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 元/生﹒年、专科(高 职)3500 元/生﹒年。 第八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免(补助)住宿费的对象应 为在校寄宿学生,寄宿制学校应优先满足农村贫困学生在校寄 宿需要。 - 3 - 第九条免(补助)学费、免(补助)教科书费、免(补 助)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为贵州省范围内相应学段收费项目的最 低收费标准。农村贫困学生均按第七条标准予以定额资助,资 助标准达到或超过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免费,未达到学校收费 标准的即为补助。所涉免费(补助)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 根据相应收费标准变化而调整。 第四章第四章 资助时限和方式资助时限和方式 第十条对受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时限从学生入学 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 第十一条新增资助项目按学年申请、审核,直接发放给 农村贫困学生。在省内学校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由学校组织 申请、审核和发放;在省外学校(除技工学校外)就读的农村 贫困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申请、审核和发放; 在省外技工学校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组织申请、审核和发放。 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学校免学费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章第五章资助程序资助程序 第十二条扶贫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完善农村建 档立卡贫困户就读子女名册,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学生获 得资助。县级扶贫部门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按第十一条规定 通知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学生分别到学校、县级教育部门或县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助,同时将相应的农村贫困学 生名单提供给县级教育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 作对照审核之用。 - 4 - 第十三条农村贫困学生于每年 10 月 15 日前, 按第十一 条规定向就读学校、县级教育部门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以下简称“受理单位” )提出资助申请,如实填报《贵州省 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 (附件 1) , 第十四条农村贫困学生应由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 等)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学生 资助卡(省外就读的提供涉农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 )原 件和复印件,交受理单位审核,审核后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 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受理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成 评审委员会, 于每年 10 月 25 日前对申请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 进行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由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和资助中心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县级教育部门、县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应有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等内设股室,同级财政、扶贫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评审后 将资助名单交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之后在本地本校的电 视台、网站、报纸等易于让广大群众知晓的媒体上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后,受理单位于每年11 月 5 日前, 填写《贵州省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学生名单汇总表》 (附 件 2)和《贵州省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汇总表》 (附 件 3) ,并逐级上报和审核汇总,最终报省教育厅(技工学校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七条省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