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 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税法中的股权投资所得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示分配利润和累计 盈余公积;而会计上可以用于分配的利润,可以是当年利润,也可以是累 计未分配利润,还可以是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 对于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 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规定以外,其取得的投资 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纳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 补缴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地区间税率差的,就要补交所得税。地 区间税率差主要指的是与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区存在的税 率差。(详见教材 51 页) 例: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为 8.5 万,对方税率为 15%。在被投资企业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8.5÷(1-15%)×15%=1.5 万。在填列 87 页的申报表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时,将“投资收益”账户中的 8.5 万的分回收益直接填列在主表第2 行,已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 1.5 万元填列在主表的第 19 行。实际上,第 2 行未还原的 投资收益 8.5 万加上第 19 行已缴纳过的所得税额 1.5 万,就是还原成税前 的投资所得 10 万,构成第 22 行“应纳税所得额”。在第 23 行适用 33%的税 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3.3 万,已经缴纳过的 1.5 万元税款填列在第 25 行予以扣除,那么经过以上过程,实际补缴的所得税为1.8 万元。 学习这部分内容时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分回的投资收益仅指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 积中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地区间税率差包括哪些。 (3)被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分回 的股息性所得不需补税。注意主表第 2 行和第 18 行的填列。 (4)理解“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的内涵:即按主表填列要求还原, 而不是直接还原第 2 行的投资收益。 (5)一般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沿海开放城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4%。如果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相同,而被投资企业因享受定期 减、免税优惠,其实际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企业 从其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收饶让原则)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6)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 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 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7)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亏损(“投资收益”账户借方数额),一律不 得在投资企业税前弥补。 总结:股息性所得,如果有地区性税率差,则还原补税;如果有股息 性损失,不得弥补。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 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全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 所得税;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 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 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即股权转让损失不影响生产经营收 益)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 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 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投资成本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析:税法认定是否属于股息性所得,其依据为投资收益是否来 源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来源于资本公积的分配不属于股息 性所得。分配支付额是投资人在持股期间分得的,转让支付额是投资人转 让股权所获取的。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低 于投资方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 分,视为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 得税。 例: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投资成本为 100 万,某纳税年度乙公司对 甲公司的分配支付额为 180 万,其中 120 万来自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 余公积。假设甲公司的税率为 33%,乙公司的为 15%。 解析:由于 120 万元的股息性所得有税率差,所以应还原后补税: 120÷(1-15%)×(33%-15%)。分配支付额超过股息性所得 60 万(180-120 =60),且比投资成本 100 万低,所以视为投资收回,将投资成本冲减 60 万。如果分配支付额仍为 150 万,其中 60 万来自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 余公积,那么这 60 万属于股息性所得,需补税处理:60÷(1-15%)× (33%-15%);剩余的 120 万分配额大于投资成本 100 万,说明不仅收回了 投资成本,还有 20 万的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持股比例小于95%),股权转让人应分 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 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 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 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 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做题思路: 1、如果题目给出的是“股权转让支付额”,应首先分清是否属于全资子 公司或持股 95%以下: (1)如果非全资子公司或持股 95%以下,转让支付额中的股息性所得 不予以确认,将转让支付额与投资成本比较确定投资收益或损失; (2)属于全资子公司或持股 95%以上,转让支付额中的股息性所得予 以确认,补税率差;转让支付额减去股息性所得后的余额,与投资成本比 较确定投资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见教材 52 页例题。 2、如果题目给出的是“分配支付额”,先确认股息性所得,将其扣除后 与投资成本比较:低于投资成本的,作投资收回处理;高于投资成本的, 按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计算题)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计算题) 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资产和投资两个业务。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 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 个纳税年度内平 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投资转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