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附件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 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一、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挂牌公司发行股票除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等相关规定外, 还应当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除金融类企业外,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不得用于股 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挂牌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1 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 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 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 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 并将专户作为认购 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 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见附件 1) ,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 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核查, 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主办券商 应当每年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 场核查, 出具核查报告, 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三)股票发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 1.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 2 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 过程。 (2)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 的明细情况, 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 的影响。 (3)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 工程施工预算、 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 和资金投入安排。 (4)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挂牌公 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挂牌公司 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5)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是指构成可独立核算 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的,发行前挂牌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方签 订合同或协议,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交易价格,并有审计报告或者 资产评估报告的支持。 (6)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具体用途及剩余资金安排;本次配套募集 资金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性, 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挂牌公司及 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 合理性、 必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 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2.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 3 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 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 规性意见”中就挂牌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 求、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等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 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以下简称“特殊条款”)应当符合 哪些监管要求? 答: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存在特殊条款的,应当满 足以下监管要求: (一) 认购协议应当经过挂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认购协议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 2.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3.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 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 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 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 决权。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7.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 款。 4 (三)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完整披露认购 协议中的特殊条款;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在“主 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 就特殊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三、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 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 (不包括“一 行三会”监管的企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其他具有金 融属性的挂牌公司”) 能否进行股票发行、 重大资产重组 (包括发 行股票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等相关业务?挂牌公司的股 票发行、收购(包括发行股票构成收购)等业务,如涉及其他具 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根据《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股 转系统公告〔2016〕36 号) ,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在相 关监管政策明确前,应当暂停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业 务。 收购人在收购挂牌公司时, 如收购人控制的企业中包含其他 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或收购人自身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应当承诺完成收购后不将其控制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注 入挂牌公司。 被收购的挂牌公司不得经营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 务, 但以募集资金之外的自有资金购买或者投资其他具有金融属 性的企业相关资产, 在购买标的或者投资对象中的持股比例不超 过 20%,且不成为投资对象第一大股东的除外。 非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发行股票的, 发行对象不得 以所持有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关资产进行认购; 募集资 5 金不得用于参股或控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如果其股东或 子公司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应当承诺不以拆借等任何形 式将募集资金提供给该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使用。 非其他具 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可以以募集资金之外的自有资金购买或 者投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关资产, 但在购买标的或者投 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