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一
论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一) 摘要:2004 年 6 月 28 日至 7 月 7 日,第 28 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 会议批准了我国申报的一项世界遗产项目。至此,我国已有世界遗产30 项,在世界国家中 居第三位。我国在保护世界遗产方面, 并不象其他一些国家那样拥有十分成功的经验。 由于 我国正处在建设现代化时期,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及过度开发正对世界遗产构成威胁,因此, 已认定的世界遗产及待报的世界遗产都面临一个如何依法保护的严峻问题。 本文系统地分析 了我国的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及执法现状, 结合国外成功经验提出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世界遗产立法与执法法律对策 一、我国申报世界遗产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公约对世界遗产的界定。 1972 年 11 月 16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 届会 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 。 《公约》的主要之点 是: 1、对世界遗产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定义,世界遗产 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 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 是全 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世界遗产有稀缺性、唯一性、 独特性、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等特点。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它的价值一般 不用金钱来估量。 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 “世界自然遗产”、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文化景观”。在 20 世纪,一些知名建筑师、时装设计师的作品也被列为文化遗产。 根据《保 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的界定, 自然遗产指具有突出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 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濒危动植物保护区; 自然景观或 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如我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 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 文化遗产 是指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 合体,如中国的故宫;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单立或连接 的建筑群;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 如中国的长城、秦始 皇陵。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 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 雕塑及绘画作品。 2、明确了报批程序及标准。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 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 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 凡是被列入的世界 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 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按照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 必 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才有望获得批准: 所申报的对象必须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 一种创 造性的天才杰作;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个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 城镇 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能为一种现存的或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 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可作为一种类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 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阶段; 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 代 表一种或几种文化, 尤其在不可逆转的变化之下容易损毁的地点; 与某些事件或现行传统或 思想或信仰或文化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联系。 3、 明确了管理机构。《公约》 规定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 世界遗产委员会于 1976 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 。 4、明确了管理责任。 《公约》规定,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 展出,责任在本国。该国应当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 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5、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 《公约》明确规定,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在不使国家立法规 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 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 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 任合作予以保护。 (二)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成果。自1975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生效以 来, 已有 176 个缔约国。 截至 2003 年, 共有 125 个国家的 754 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 《世 界遗产名录》 ,其中文化遗产 582 处,自然遗产 149 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 处。 (三)我国文物保护及申报世界遗产的阶段性成果。我国从1982 年、1986 年和 1994 年先 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 座,第二批38 座,第三批37 座,加上2001 年 8 月 10 日批准的山海关,共计 100 座。从 1961 年、1982 年、1988 年、1996 年、2001 年分五批公布了 1268 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我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的文物 近 40 万处,除 1268 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 还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 万处,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 7000 处。我国现有博物馆2000 余座,其中文物部门管理的1331 座。全国馆藏文 物 11974228 件,其中一级文物63235 件。 我国于 1985 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自 1987 年故宫、长城等第一批世界 遗产入选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29 处世界遗产项目,位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之后,居全世界 第三。29 处世界遗产分布于 19 个省、市、自治区,如今基本都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 的地。目前我国拥有世界遗产30 处,分别为: 1、文化遗产:颐和园;长城;天坛; 平遥古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周口店 “北京人” 遗址;丽江古城;苏州古典园林;秦始皇陵;重庆大足石刻;武当山古建筑群;拉萨布达拉 宫; 洛阳龙门石窟; 明清故宫; 曲阜孔庙孔林孔府; 莫高窟; 青城山和都江堰; 安徽古村落: 西递、宏村;山西云冈石窟;庐山风景名胜区;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 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辽宁明清皇家陵寝的盛京三陵和明清皇宫的沈阳故宫; 高句丽王 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2、自然遗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黄龙风景名胜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 3、文化和自然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武夷山。 二、我国世界遗产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错位。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十分丰富, 具备申报世界遗产基础条件的地方也相对较多。 近几年 来,我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 全国有近百个项目宣布要申报世界遗产。 世界遗 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而不是产业性、行业性的旅游资源。我国一些地方推动世界遗产 申报热的主要动力是世界遗产的品牌效应及其作为特殊资源所显现的垄断经营价值。 有的地 方为了申报世界遗产进行环境治理, 将一些重要的反映遗产延续性的建筑以妨碍景观建筑为 名予以拆除。 有的地方规划部门设计套用一般旅游景点方案, 严重破坏了遗产原有历史环境 和风貌。 有的世界遗产所在地的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回报与政绩, 直接参与世界遗产的开 发甚至推动过度开发,使世界遗产遭受破坏。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