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条件
规规 划划 设设 计计 条条 件件 一、用地概况一、用地概况 (一)用地位置:广州市南沙区庆盛枢纽区块启动区,庆盛 大道东侧。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二)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三)用地面积:用地面积 6378 平方米,均为净用地. (四)地形图号:0-58-16,0-58-20。 二、经济技术指标二、经济技术指标 (一)容积率≤1.0,建筑密度≤45%,绿地率≥15%(以上指 标均按可建设用地面积 6378 平方米计算)。 (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6092 平方米。 (三)建筑限高:≤20 米。 三、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三、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本地块无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四、城市设计要求四、城市设计要求 (一)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国际化的 设计理念、精细化的实施把控、品质化的空间特色”的要求,即: 1、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倡导绿色建筑理念,运用前沿的技术 方法,采用清洁能源,体现成熟的节能低碳技术集成,最大限度 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创造健康、 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尊重南沙当地气候环境,落实体现低碳 节能环保。 2、国际化的设计理念。 在充分解读整体城市形象和空间特色 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设计理念,打造具有国际风范、功能 与艺术相融合的城市风貌,充分体现建筑与人的关系。 3、精细化的实施把控。从项目前期到投入使用,在材质、色 彩、绿化、公共空间等元素的精细化设计与工程实施把控方面, 应体现全周期、各个环节的紧密对接和精细控制,保证地块建设 内容的高完成度,并实现绿色施工。应保证地块内公共开放空间 的精细化设计和完成度。 4、品质化的空间特色。创造多元、弹性、活力的公共空间, - 2 - 强化与周边地块功能与景观的匹配与融合,确保区域的有机协调, 提升城市活力。 (二)建筑设计方案应有利于周边地区环境价值的提升,体 现品质化、精细化设计;建筑单体风貌宜服从群体风貌要求,与 建筑群体风貌协调;多栋建筑组成建筑群时应高低错落;原则上 临湖泊等自然水面、绿地、广场、山体等开敞空间以及文保单位、 历史建筑的建筑单体应按前低后高原则控制建筑高度,其中一线 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少于建筑退让开敞空间和保护建筑的距离,并 严格控制建筑物的面宽;应着重建筑临街界面设计,鼓励通过建 筑拼接、建筑屋顶一体化设计等方式,形成界面连续、立面风貌、 色彩、材质协调的街道界面,打造尺度适宜、富有活力、设计精 致、具有人情味的街道;户外广告和招牌不得在建筑屋顶轮廓线 以上(含裙楼轮廓线)设置。 (四) 建筑工程方案审查时, 应开展场地设计 (含首层平面) 、 道路(渠化)设计、步行系统设计。竖向设计应遵循自然地形, 控制建筑室外地坪标高,原则上建筑室外地坪和周边道路人行道 - 3 - 应持平或平缓对接。 (五)鼓励设置建筑公共开发空间;鼓励商场、办公等公共 设施之间增加连廊;鼓励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之间增加连廊;鼓 励建筑物人行入口增设雨蓬;鼓励在建筑场地内设置公共艺术环 境小品;鼓励在地块内设置集中的低势绿地或雨水湿地作为透水 区。 (六)建筑立面设计鼓励采用被动节能措施,不宜采用镜面 反射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建筑屋顶应统筹考虑消防疏散、 屋顶绿化、室外活动、太阳能利用等功能需求;建筑景观照明设 施应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干扰,减少环境光污 染。 (七)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边线及建筑间距、退界应按照《广 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执行。 五、规划专项要求五、规划专项要求 (一)规划控制道路及机动车出入口: 宗地东侧为规划控制红线宽度 8 米的支路,北侧规划控制红 - 4 - 线宽度 40 米的主干路。主要出入口距主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 70 米,距次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 50 米。 (二)车位控制要求: 商业建筑应按照 0.8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要求配建机动 车泊位,应按照 1.5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要求配建非机动车 泊位。其它车位控制要求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可在建筑非首层架空层内安排停 车位,此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四)室外地坪标高:满足防洪及管线设置要求,与周边道 路协调。 (五) 建筑与场地应按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进行无障碍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 (六)建设项目应采用雨污分流系统,同时按照《广州市建 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 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 5 - (七)鼓励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倡导地下空间的功能、 交通、市政设施等方面的一体化设计和综合开发利用,并与周边 地下空间做好衔接。 (八)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 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 埋至车位和电力容量按至少 7KW/车位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30%). (九)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包含海绵城市专篇,各项指标应 符合《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要求。 (十)涉及广州市总规蓝线部分应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的相关要求。(地块涉及蓝线用地面积约 45 平方米,详见附图) 六、注释六、注释 (一)本规划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 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二)本规划条件应与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共同使用。 (三)地块规划(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划条件、国家现行 - 6 - 规划、建筑设计规范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要求。 (四)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取 得此规划条件后,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两年内未出让 土地的,本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附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