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2018版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2018 版)版)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 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 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以下简 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 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 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 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 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 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 《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书》。 四、受理机构 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 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 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 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 (3)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的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主 要是指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由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 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具体工作人数由社会团体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 定。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不得担任负责人);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 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 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依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单位、个人代替承担民事责任。 八、禁止性要求 (1)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 的规定的; (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 立的; (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相关要求, 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能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中)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 序序 号号 1 材料名称材料名称 成立的书面申请 材材 原原 复复 料料 件件 印印 类类 数数 件件 型型 纸3 质 件 纸 质 件 纸 质 件 3 来源渠道来源渠道 申请人按示范文 本填写 决定依据及描述决定依据及描述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第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 2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 件 验资报告及捐资承诺书 业务主管单位出 具,无业务主管 单 位 的 无 需 提 供。 验资报告由具有 验资资格的机构 出具,捐资承诺 书由申请人按示 范文本填写 3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中国人民 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 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 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 知》(银发﹝ 2016﹞99 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 4 住所使用权证明纸12房 屋 产 权 部 门 质(住所为自有房 件产的提供房屋产 权证件复印件; 住 所 为 其 他 法 人、自然人无偿 提供使用的提供 无偿使用协议证 书及房屋产权证 件复印件;住所 为租用的,提供 租用协议及住所 房屋产权证件复 印件。) 纸 质 件 3申请人按示范文 本填写 5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的章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 6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纸3 质 件 申请人按示范文 本填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 7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暨 理事会会议纪要 10 个以上发起人 (单位) 名单 (发起人名单含姓名、性别、 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及本人 签名; 发起单位名单含单位名 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公 章) 纸3 质 件 3 申请人提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 8纸 质 件 申请人按示范文 本填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 9会员名单、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 会的组成名单 (未设立常务理 事会的可不提供常务理事名 单) 纸 质 件 3 申请人按示范文 本填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 1010 负责人名单纸 质 件 3 申请人按示范文 本填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 1111 填写《重庆市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 人备案表》、《社会团体法定 代表人登记表》 纸 质 件 3 申请人按示范文 本填写(《社会 团体法定代表人 登记表》如无人 事单位盖章,需 提供本人未受到 剥夺政治权利的 刑事处罚或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 1212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及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纸 质 件 3 申请人按示范文 本填写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 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 行) 》 (中办发〔2015〕51 号)、《关于改革社会组 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 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办发〔2016〕46 号) 1313 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党 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任 负责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 报批,并出具书面批文) 纸 质 件 申请人提供 《关于规范退(离)休领 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 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 〔2014〕11 号)、《关于 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 全面整改阶段 相关事宜 的通知 》(渝民发 〔2014〕 146 号) 十、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联系电话:89188030/89188031 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 489 号,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 2.网上接收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咨询、 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 口接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批复或不予许可批复→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成立登记批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或不予许可批复。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 日 承诺办结时限:20 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