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高新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作用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作为一种实用性价值极高的战略性资质, 越来越受科技型 企业的关注。 那么,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都有哪些价值呢? 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 15%(认定前 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 低 10 个点,企业所得税应上缴总额减免 40%。 2.一个纳税年度内,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用可 1.5 倍加计扣除。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 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土地使用出让金减免 50-90%,免征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契税、房 产税等。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少所得税缴纳。 6.从事技术服务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外税。 7.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关税。 资本价值 1.是创业板上市融资的必要条件。 2.申请政府无偿资助或扶持资金的必要条件; 通过高新认定后,可更容易获 得债权融资,并易申请各种无息或贴息贷款。 3.有利于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资金介入, 推动企业快速进入产业 化扩张。 4.有利于企业积淀无形资产,大幅提升企业估值。 市场价值 1.有利于扩展业务和客户成交, 是企业研发、 创新、 生产、 服务实力的象征, 证明企业在技术水平至少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2.拥有对产业和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关键创新产品,具有较 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前沿技术领域竞争力。 3.有利于承接国家或集团公司的研发项目,扮演技术平台的角色。 4.做为投标所需要的必要条件,是壁垒竞争对手的合法手段。 品牌价值 1.打造企业品牌的知名度、信任度、美誉度、忠诚度、依赖度。 2.说明企业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项目。 3.更容易吸引人才,增强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4.说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 5.呈现企业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竞争力实力。 6.企业领导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发展需要 按国家文件精神,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国家许多优惠政策,特别是 可申报国家、省、市、区等的高新技术项目,这些项目政府给予大笔扶持资金, 这些优惠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蓬勃发展、脱颖而出的有力保障。 研发经费的加计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提升企业招投标资质水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提升企业招投标资质水平,有利于企业招投标, 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是企业上市的基础条件。 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 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 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l 专利申请前检索 国际专利分类表将所有的技术分成七大类——A 类:人类生活需要,B 类:作业、 运输,C 类:化学、冶金,D:纺织和造纸,E:固定构造,F:机械工程、照明、 加热、武器、爆破,G:物理,H:电学。 专利申请中的费用减缓是指对经济上有困难的个人或个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 申请费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减缓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 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该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起施行。[1] 中文名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属 性减缓政策相关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相关人员申请人施行时间 2006 年 11 月 13 日目录 1 相关解释 ▪可减缓费用 ▪非减缓条件 2 政策内容 可减缓费用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年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 非减缓条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1] 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 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1] 政策内容编辑国家知识产 权局局令(第 39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 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现予以公布。该办法自二〇〇六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 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 的,可以依照 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 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 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 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 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 可以请求减缓缴 纳 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 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 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第五条专 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 种费用。在 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 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 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 半月之前提出费用 减缓请求。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 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 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 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七条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 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 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 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 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 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 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 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 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 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 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